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Bank、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作银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办理资金结算的深圳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档是中资中型银行,包括招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进出口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房地产贷款上限27.5,个人住房贷款上限为20%。第三档是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村合作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民营...
更新时间:2024-03-12标签: 中资备案试行跨境登记上海市中资银行跨境贷款登记备案试行办法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