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of育林基金怎么用?第4条育林-3/only征收once,不能重复征收。第二条-0 基金专门由林业部门发展林业基金,全市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标准育林-3征收确定为零,现在仍用于木材市场的建设,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育林-3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第十一条规定:“育林。
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谢部长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为适应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我部《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第十一次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前十次清理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财政部对新中国成立至2008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评估。
2、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内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的重要土地资源,是林业的重要生产要素,是农民的重要生活保障。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民,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丰富和完善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3、减收摊位的市场管理费对财政收入的影响1。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21项)(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滥收费、乱罚款和摊派问题的决定》(钟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凡超出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向企业收取的费用,一律取消。
(2)取消符合审批权限但不合理的农村人口统筹安置费等三项费用。具体项目见附件表1。二、减少部分收费(9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和取消部分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征地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房屋拆迁管理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工程)劳动定额计量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合并为工程定额计量费,收费标准降为建安工作量的0.4‰~ 1.5‰。
4、联合 育林投资是什么是政府的行政性收费,用于植树造林、森林保护、育林等支出。1、育林 基金按林产品销售收入的10%最高收取,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标准育林-3征收确定为零。2.育林-3/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征收。3.摘自育林-3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9]32号2009年5月25日。
5、 征收的 育林 基金要怎样使用?全部上缴国家财政?还是用于木材市场建设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育林-3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第十一条规定:“育林/。适用范围包括:育苗、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和扑救、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技术推广、林区公路养护、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育林-3/,免交林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育林-3/管理政策另行制定。”、第十九条“育林 基金煤矿企业自营坑木林基地提取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原煤炭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育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育林-3/(第一条:为加强育林1234第三条育林 基金全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四条育林-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审计部门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标准木材、非标准木材、外来木材、杂木杆、木棒、小松原木、小农工具、地方锯材、成品木制品、半成品、木片、木炭用木材、人造板、造纸、食用菌及其他产品。第六条育林-3/按照下列标准征收:(一)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按照木材销售收入的21%征收采伐林木;(二)集体林、合资林、股份合作林、私有林的采伐,按木材销售收入的15%征收。
6、沈阳市 育林 基金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林业建设,管好、用好育林 基金,实施“营林”,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0 基金由林业部专门负责发展林业基金,实行城市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各级育林-3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第三条育林 基金存放在专门账户并设立单独账户。
育林 基金的使用计划由各级林业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银行支付。第4条育林-3/only征收once,不能重复征收,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采伐出口木材(包括原木和其他外来木材、杂木杆、小规格木材、小型农具、方木、大棍、大柴、穗木、树枝)的国营和集体单位或个人,卖方应缴纳木材实际销售收入的百分之十五(-1)。采伐销售条(包括柳树、槐树、黄荆、杏树等灌木条)按实际销售收入的5%计征育林-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