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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0 05:38:51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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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2,非居民享受哪些条款规定税收协定待遇应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四)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率是与各国协商而定,有5%、8%、10%、15%、20%等不等。享受协定待遇,都有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是缔约方的居民纳税人,必须是股息、利 息等的受益所有人。为了既方便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又防止出现滥用税收协定的漏洞,国 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布了《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非居民享受哪些条款规定税收协定待遇应

3,我公司支付非居民企业来自新加坡设计服务费如何缴税是否有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一般来说,你说的设计服务费是按劳务项目来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具体的计算公式应该是这样;应纳税额=支付的设计服务费X15%X25%(15%是由税务部门核定的利润率,该利润率根据不同的情况在15%到30%之间浮动,25%就是税率),想把该费用付往国外,应先交税(包括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所征的税)再填写税务证明申请表(两份,国地税务一份),先到国税申请对外付汇证明,一式三份,国税留存一份,再拿另外两份税务证明到地税部门盖章,地税留存一份,剩下最后一份是由你去付汇银行付汇用。 中国和新加坡签有税收协定,但是在这方面好象没有什么特别的优惠,付汇证明和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没有什么必然联系。付汇证明主要是在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等项目下 要对外支付三万美元以上的款项时才需要开具。一般贸易项下是不需要开具该证明的。 如果不办理该手续,当金额达到三万美元以上时,该类型的款项是不能支付出去的。 另外,如果在合同条款中对外支付的款项是不含税的话,记得在交税前必须对其进行还原,不然最后付出去的款项可能会少。 如有不明,最好先打电话咨询当地税务部门!相信一定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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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居民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第五条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第六条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在扣缴申报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同时全文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非居民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准予享受协定待遇的,继续执行到有效期期满为止。本办法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第五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第六条规定,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在扣缴申报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5,如何加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的后续管理工作

1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业务概述(一)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二)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4.除本款第(一)至(三)项和第一条第一款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二、法律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号 )(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9〕186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一)享受第一条第一款的应提供:《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1份(二)享受第一条第二款的应提供:《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1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一)享受第一条第一款的应提供: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二)享受第一条第二款的应提供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其实国际税法中有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所谓的税收协定对个人来说只是避免了双重征税,而不是真正的给你减税或者免税。 再说你对国际税收协定的理解还是有误,不管超过不超过183天,其实个人都是可以享受税收协定的,关键在哪个国家征的问题。 如果说超过183天的话,在我国可能不负有纳税义务(所谓的减免税),他回国以后,是否交税,那就得看他本国的税法规定了,如果本国要征税,他还是得要交。 再多说一句:这个183天其实是个界限,区分这个外国居民在我国纳税义务是有限纳税义务还是无限纳税义务的界限。 算了,懒得再说,挺复杂的,差不多能回答你的问题了吧?

6,如何加强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具体来说,1.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向主管税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2.源泉扣缴或指定扣缴的,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将资料和报表转交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虽提出但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税务机关将加强后续管理,具体措施有:1、如果报告表和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其他补充资料并配合调查;2、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提供相关核实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3、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可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第五条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第六条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在扣缴申报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同时全文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非居民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准予享受协定待遇的,继续执行到有效期期满为止。本办法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执行。”

7,境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适用和所得核算(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税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2、所得核算这种情形下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这部分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又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这种情形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醒】所得税按所得计算,不是以收入计算。在收入中对于合理的、可以提供合法凭证的应该进行合理扣除。根据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此情形下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三)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以进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通俗地讲,就是国与国(地区)之间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等问题,给予各自的非居民纳税人协定享受对等较低的税收待遇。但从与各国的协定来看,也有少数国家的协定税率高于我国国内税率的,则根据自行选择原则,可以非居民纳税人不选择税收协定政策。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并且需要享受的,则分自行申报和扣缴申报分别处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向主管税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源泉扣缴或指定扣缴的,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将资料和报表转交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虽提出但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对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申报操作,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详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税总发〔2015〕128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适用分析结论】1、非居民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对照税收协定,有优惠待遇的,可以选择按照税收协定享受待遇。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按照25%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务核算状况,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对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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