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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不动产交什么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0 03:11:34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要缴纳下列税种:营改增后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2,房产转让过户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法有关政策规定,个人转让房地产涉及的有关税费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主要涉及税费有: 1、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2、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 3、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其余还可能涉及的税费为: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

房产转让过户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3,房屋产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房产转让依据房屋使用性质不同,缴纳的相关费用也是不一样的,商品房买卖过户的收费标准如下: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转让手续费住宅按6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非住宅按18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契税首次购买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1.5%缴纳。其它全按成交价的3%缴纳。普通住宅的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属非普通住宅,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营业税普通住宅,未满2年按全额的5.65%缴纳,2年外免征;非普通住宅,未满2年按全额的5.65%缴纳,2年外按差额的5.65%缴纳;商业用房按差额5.65%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满五年免征,其它按差额的20%或是全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住宅用地转让的按成交价1%缴纳。印花税产权证按件贴花每件5元缴纳。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的免交;其它每增加一本证书,按10元/本缴纳。

房屋产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4,房产转让需要交些什么税

个人转让房屋,除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转让行为在扣除一定税费外,其买卖差额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印花税,贷款评估费。
个人转让房屋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6个税种,其中契税由买房者缴纳,印花税由买卖双方缴纳。营业税——从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住房转让所得,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契税——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不够五年要缴纳营业税,还有印花税,贷款评估费等等,可以房管交易部门咨询详情。

5,营改增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在国税缴哪些税

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至第19号,是目前全面营改增的指导性文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至第19号,是目前全面营改增的指导性文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14号公告)对纳税人转让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作了具体规定。为准确掌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一、预缴税款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第七条规定,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就是说,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税款预缴的方式分为全额预缴和差额预缴两种。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视情况缴纳增值税:第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换言之,一般纳税人转让非自建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差额预缴,纳税申报时也是差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第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换言之,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建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全额预缴,纳税申报时也是全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第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换言之,一般纳税人转让非自建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差额预缴,纳税申报时是全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第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换言之,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建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全额预缴,纳税申报时也是全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第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

6,房产转让涉及的税收

一、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税劳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⑴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⑵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⑶包销商承销,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⑷土地使用权出租以及房地产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计算公式=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5%、1%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依3%计征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它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 四、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六、城市房地产税、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资企业,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七、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八、契税: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主要是成交价格、核定价格、交换价格差额和“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等。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九、企业所得税、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额=(全部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
企业转让旧房产需考虑的税金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公司房屋转让给个人所有的行为是“二手房”转让,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产生的税有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1 、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买受人(买方)。计算公式为:应纳契税税额=本次房屋转让成交价×适用税率2、印花税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买卖双方。计算公式为:应纳印花税税额=本次房屋转让成交价×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这是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的。3、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次房屋转让成交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25%4、营业税及附征 单位和个人出售“二手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分别按照营业税额的7%、3%、2%征收的5、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增值额=本次房屋转让成交价 -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由评估价格和其他扣除项目组成。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7,企业转让不动产所得税如何计算

以不动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处理。将投资金额-不动产净值-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许多业务地税与国税是交叉的,以下列示的是比较全的涉税方面的会计处理,可根据你实际情况进行借签。 一、 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要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企业转让不动产所得税如何计算
有许多业务地税与国税是交叉的,以下列示的是比较全的涉税方面的会计处理,可根据你实际情况进行借签。 一、 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要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为本企业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以及以开采、生产、经营资源税应税产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 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取得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基金等。 企业兼营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是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有关税费,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不能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收入、成本和有关税费按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以预收帐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费,应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及时计缴税款。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资源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1.收购未税矿产品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应征资源税产品,在移送使用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3.取得销售应征资源税产品的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对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已发生的不动产销售收入和收到房地产的预收帐款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完全开发完成后再进行清算。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别墅和豪华住宅预征率为3%。 1.发生销售不动产和收到预收帐款时,按预征率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项目竣工结算,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出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对比已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调整。 (1)预提数大于实际数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红字,差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红字,差额)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蓝字,差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蓝字,差额) 调整后的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对比的差额,作为办理退补税款的依据。 (2)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非经常性的经营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租赁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其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计算提取的营业税等税费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1.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销售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属于非主营业务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 1.取得销售不动产属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处理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三)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四)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五)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六)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七)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八)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后为应补税额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根据税法规定,乡镇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扣除10%作为补助社会性支出。计提“补助社会性支出”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其他应交款--补助社会性支出 非乡镇企业不需要作该项会计处理。 4.缴纳年终汇算清应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缴所得税额,在未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在下年度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其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确认投资收益或应分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后,计算出投资收益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所得税”科目年终无余额。 (四)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法定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公布的减免政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纳税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优惠,其免税所得不需要计算应纳税款,直接结转本年利润,不作税务会计处理。政策性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由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政策性减免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在计缴所得税时,按上述有关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接到税务机关减免税的批复后,申请办理退税,收到退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将退还的所得税款转入资本公积: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五)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帐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1. 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本年未进行结帐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本年利润 (六)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对清算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和缴纳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将所得税结转清算所得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清算所得/ 贷:所得税 (七)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永久性差异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不能计入损益的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从而导致了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 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未结转企业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 对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收入项目或支出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时间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所形成的差异。 按当期应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未结转企业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八)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期未结转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对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将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对比,将本期的差异额在“递延税款”科目中分期递延和分配,到发生相反方向影响时,再进行相反方向的转销,直到递延税款全部递延和转销完毕。当当期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大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期未结转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一)企业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使用“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二)个人投资者按月支取个人收入不再在“应付工资”科目处理(即不再进入成本,年度申报也就不需要对该项目作税收调整),改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支付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普通股股利(按投资者个人设置明细帐)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按投资者个人设置明细帐)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普通股股利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结算时,或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费用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1.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代扣营业税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单位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代扣代缴本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代扣代缴承包承租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查帐计征和带征企业其会计处理相同。代扣代缴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个人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支付内部职工集资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六、其他地方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企业缴纳自有自用房地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自有自用车船的车船使用税,缴纳的印花税在有关费用科目核算。计算并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有关明细科目 贷:应交税费--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或应交税金--其他地方税税金) 借:应交税费--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或应交税费--其他地方税税金) 贷:银行存款 七、屠宰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企业屠宰应税性畜用作食品加工的原材料时,其应交屠宰税计入原材料,编制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或材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现金 (二)企业屠宰应税性畜自食时,其应交屠宰税由职工福利费支付,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三)屠宰场屠宰应税性畜代征屠宰税的会计处理: 向纳税人代征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专户存储) /贷:其他应交款--代征屠宰税 解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交款--代征屠宰税 贷:银行存款(专户存储) 八、其他税务会计处理问题: (一)滞纳金、违章罚款和罚金的会计处理: 对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违法经营的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生缴纳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项目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全部负担或部分负担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全部负担或部分负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款,或由于企业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部门查补的由扣缴单位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发生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三)国家税务局查补增值税、消费税、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补征增值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分所属时期,均在实际缴纳年度记账。 借: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四)地方税务局查补的营业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分别处理。 (1)已在查增利润中抵减了应补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再计算补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如果无查增利润,只是查增营业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则不分所属时期,均在实际缴纳年度记账。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五)自查发现因少提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附加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补提时不分所属时期统一在补提年度记账。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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