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收得钱款后经其个人账户转汇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或广东某某公司账户,还经手发放由广东某某公司拨付的客户顾问费、还本付息钱款。马茹梅任涉嫌集资诈骗的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公司收取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公司董事长的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
1、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里面的财务人员是否构成从犯?
在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中,财务人员是否构成共犯,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主要还是看是否参与了犯罪行为,举个案例:比如南宁前几年一个案件,某个在华南几个省都爆雷的大型集资平台被刑事立案,被告人孙某某该平台南宁分公司的财务人员。期间,由孙某某经手收取了189名客户的钱款计4千多万,孙某某收得钱款后经其个人账户转汇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或广东某某公司账户,还经手发放由广东某某公司拨付的客户顾问费、还本付息钱款。
也就是说,其所作的事,是财务一线人员都会做的常规事项,可她还是被检方起诉了,并且直到判决前,也一直处于被逮捕状态。无罪是不是很难?不过,最后法院认定其无罪,第一,其经手收取客户钱款、发放单位拨付予客户的顾问费、还本付息等行为,均是履行单位指派的职责。第二,孙某某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未参与关于经营模式的讨论、决定,孙某某履行职责收取客户钱款并将钱款交予总公司,是依照单位财务主管、大区总监审核后,再由董事长批准执行,不是孙某某个人行为,可见,孙某某主观上并没有单独或与蒋某某等人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故意,
第三,其收取的集资款,孙某某没有占有或者参与分赃,其仅仅是那合法的正常的工资。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孙某某无罪,可见,财务人员是否构成共犯,这个可能要具体划分。如果是只负责收款核算、履行会计、出纳的普通财务人员,在多数非法集资案例中,都不会被定罪,在案件中的身份多数是证人,如果不幸被抓,也应该叫尽量从无罪的角度为其辩护,争取对其撤案、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
但是,如果是财务总监或者财务负责人,其刑事责任风险就会比较大。部分财务总监等,刑事风险很大不论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财务总监是否构成犯罪,最主要的,是看其主观上对公司的集资行为是否明知,客观上是否提供了帮助,当然,最核心的,依然是看其主观上是对公司集资行为是否明知,因为如果明知,其提供的相关职能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对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切实的帮助,从而构成共犯。
比如最高法公报曾经发布过一个典型案例,财务总监马茹梅集资诈骗案,马茹梅任涉嫌集资诈骗的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公司收取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公司董事长的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表面上,该财务总监做的事,和前面无罪案例中的苏某某类似,都是普通的财务工作,但是,关键问题就是,法院也查明后认定,马茹梅作为高管,清楚南京冠成公司募集集资款的基本状况及集资款用途、流向,对于相关产品开发研制尚未成熟,产量、产品远远无法兑现高额利息的情况,也应明知,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司业务员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怎么办?
退还非法所得是合理的,但是连带责任这具体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明,这也是个法律的漏洞吧,举个简单例子,你的涉案金额100万,你退还非法所得20万,还有剩下的80万,这个80万具体怎么偿还没有一个具体的说明,这80万就是连带责任,你、你的领导、还有老板等是你们多方的责任,也是你们共同承担的,也不是你一个人的责任,但是在这方面,确实没有一个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