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司法-0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0/10月27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的第二次修正案》,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第一节组织机构的设立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第一节股东大会的设立第三节董事会和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的组织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的发行第二节股份的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国公司XI分公司。
6、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按照其在公司的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所有者权利。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
8、注册新公司的出资时间在 公司法上怎么规定的?根据2014年3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公司法-2实行,注册新公司的出资时间由公司章程约定,原则上没有限制。根据新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变更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原则上没有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比如出资期限超过公司经营期限的,可以要求企业改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
考虑到自然人股东股权可能被转让或继承,经引导后申请人仍坚持的,登记机关予以处理。扩展资料:公司法各种出资方式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各出资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货币出资方式。
9、企业法律新 公司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