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5、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6、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7、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8、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5、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1、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虚报工作业绩;
3、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6、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官员的财产什么时候才能公开
1.国家公务员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各级国家公务员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适用人群。公务员是受全体人民的委托来管理各种公共事务的,其权力和职责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契约行为,公务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所有国家公务员的国家性特征应当高于社会性特征,也就是说,从加入公务员队伍的第一天开始,所有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个人行为都应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都应该遵守“公意”的各项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叫做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也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2.财产申报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西方议会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参与政治生活的合法途径,也使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透明度越来越高。现代政府行政体制提出了相同的要求,现代行政系统通过相对的输入、输出和反馈机制,尤其是输出机制的作用,不断地调整自己的运作轨迹,以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这种行政系统内部自我调整的必然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