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成立盐业公司未成立盐业局的,所有人员的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都归盐业公司管理。盐业公司和盐业局并存的地方,管理人员和正式职工人事关系归盐业局管理,合同制人员劳动关系归盐业公司管理,盐业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但是由于盐业也有专卖性质,盐业公司同时又承担着盐业市场管理与执法职能。
1、盐业机构改革人员怎么安排?
盐业机构设置,过去一般为盐业公司 盐业管理局的模式,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既做盐业经销,又承担盐业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盐业局的职工,是事业人员,盐业公司的职工,是合同管理的聘用人员,配合新一轮机构改革,盐业机构改革基本完成,盐业管理局撤销,原盐业职能和人员“一分为三”:1、原盐业管理机构中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归新组建成立的市场监管局,由其下属的市场监管执法大队承担。
原盐业局承担执法职能的人员连人带编一起划转到市场监管局,由于执法大队参公管理,原盐业执法队伍中有执法资质的干部身份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过渡登记为参公人员,这是盐业改革中出路最好的人员,2、原盐业管理机构中的行政管理、监督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一起划归工信局。承担这些职能的人员随职能连人带编划转到工信委,安排到下属事业单位工作,
各地的盐业改革工作,也是由工信局具体负责落实的。以上两条,是盐业管理局的正式职工的安置办法,科级干部由组织部重新任命,一般干部由人社局负责调整,机构职能、编制划转,由编办负责协调解决。3、原盐业公司进行改制,由各地按实际情况,要么保留原国有企业性质,独立自主经营,要么改制为私有企业,完全由市场自由选择。
2、事业单位改革,盐业局下属盐政人员怎么办?
盐业局,在许多少省市县都已经被改革成为盐业公司,改革后的盐业公司,完全实行企业化经营。但是由于盐业也有专卖性质,盐业公司同时又承担着盐业市场管理与执法职能,保留着盐业局的牌子,为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因此,在盐业公司或者盐业局中,有组织部门配备的管理人员,也有人事部门配备的一般干部和工人,承担着盐业专卖管理、盐业市场执法监督职能,同时还存在一部分地方人事部门负责招聘、财政部门负责经费工资供给的合同人员,以及盐业公司自主招聘的合同制员工。
盐业公司和盐业局并存的地方,管理人员和正式职工人事关系归盐业局管理,合同制人员劳动关系归盐业公司管理,只成立盐业公司未成立盐业局的,所有人员的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都归盐业公司管理。按照最新的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盐业公司重新按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要求,将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公益服务职能交由商务局承担;盐业专卖、市场监督执法职能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参与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生产经营职能继续保留在盐业公司,实行市场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盐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分流到商业局,具备执法资格的正式人员分流到市场监督局下属执法机构,所有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包括地方人事部门招聘,和企业自主招聘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保留在盐业公司,成为企业管理人员,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分流到商务部门的,是组织任命或者人事部门招录或者历史遗留和分配人员、退伍军人安置人员等正式职工,将来随商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改革,重新安置到综合服务中心,
3、机构改革盐业管理站执法人员怎么改革?
盐业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但是由于盐业也有专卖性质,盐业公司同时又承担着盐业市场管理与执法职能。在盐业公司机构改革中,将盐业管理职能交由商业局承担,盐业执法职能交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单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继续保留在盐业公司,实行市场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盐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分流到商业局,具备执法资格的正式人员分流到市场监督局下属执法机构,所有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等招聘人员,保留在盐业公司,成为企业人员,或者自主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