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人身自由权或称被告的权利,即被告在司法程序上享有的人身权利。修正案第4条至第8条规定了被告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享有12项程序权,这五条规定的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权。
三是权利的保留,修正案第9条规定人民保留以上所列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第10条规定各州或人民保留未授予联邦政府的一切其他权力。这两条规定较为独特,既不属于实体也不属于程序,而是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特别声明,以使整个《权利法案》严密完整。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权利法案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有着显著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通过对国家权力的的限制性规定来反向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通过规定公民程序权利的方式确认其实体权利两个方面。此外,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也较为原则简单。
中国公民
中国1982年宪法确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或检举及取得赔偿等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 、休息权、伤老病残有获得物质帮助等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等。中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
(1)享有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在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即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
(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收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平等的服务。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以恰当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以同样的法律标准给与同样的裁判。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
(1)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实事求是地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具体说就是,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1)公民即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3)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4)权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3]
公民义务
根据最新的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