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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出口退税中免抵退税额指的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3 18:09:55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1,出口退税中免抵退税额指的是什么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一)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方法有五种: 1、免、退税:即对出口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2、先征后退税:即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征税,在单证齐全后予以退税。 3、免、抵、退税:即对出口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退税的部分从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 4、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5、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 免税: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范围的货物,一律免征消费税。 退税: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已征消费税的货物实行退税(全额退税)办法。

出口退税中免抵退税额指的是什么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

公式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公式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实质: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退税率是国家规定的,所以出口货物名义征税率和退税率之间存在一个差额,如名义征税率17%,退税率13%,差额4%,这部分实际上是既不免税也不得抵扣的,反过来说就是应纳税额的增加项目,这也可以从应纳税额的公式看出来。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作转出处理。 2、但当生产企业所出口的货物中有使用免税购进的原材料生产时(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或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由于购进这些免税材料时本身就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免税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应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中扣除。这就是“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在每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里要填写的
前者是进料加工需要计算的一个数值 后者是出口退税不退那部分,就是需要企业自己承担的那部分正退税率差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

3,什么是补开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这和应交增值税有什么关系

免抵退税抵减额就是免税进口料件金额X征退税率差。免税料件数量的变化会影响不得免征抵扣税抵减额,然后影响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有变化必然要影响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变化了,当期应纳税额也就会变了。
1、免抵退税的税种就是指增值税;2、增值税退税申报系统和纳税申报系统虽然有很大区别,其中有很多项目却又是相互关联的,比如你说的抵减进项,就关联到两个系统。3、在会计核算上,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和出口货物退税所用的科目应是一致的,内销的进项和出口货物的进项,在以往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时,税务部门可能会要求出口企业将二者进行分摊;而到了“免抵退”方式中,就无须划分哪些材料是用于出口货物,哪些是用于内销货物了;只要是企业合乎规定的进项,在申报纳税时全部都反应在当期进项税额中并已经抵扣了。4、而单就出口货物退税而言,如果一方面允许其购进原材料在纳税申报时进行进项抵扣,一方面又在出口退税申报环节对这部分货物(与经生产加工后发生的增值一起)给予退税,出口企业就会重复得利,必须在纳税申报时就用抵减进项的办法来避免这种虚增的利益。 纳税申报计算公式就由无出口业务的: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演变成“一般贸易”的: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如果出口企业采用“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则又变成: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留抵】

什么是补开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这和应交增值税有什么关系

4,免抵退含义是什么

一、“免抵退”含义是:  1、免抵退是税收的一种形式;  2、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3、“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4、“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二、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原理:出口货物零税率:免销项税并退进项税如企业同时存在内销外销情况,则按下列方法计税:外销:销项免征 进项退税内销:应纳税额=销项-进项-留抵>0 时纳税可能存在内销需纳税,外销又需要退税的情况,为简化征管手续,可以用退税抵减应纳税,不足抵的部分在实际退还纳税人。“免抵税”办法:“免”税,是指免征出口销售的销项税,“抵”税,是外销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退”税,是指外销应退进项税超过内销应纳税部分
你可以参考“回答者:shier6 ”一大堆的理论来看我的计算:(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税额=10000×(17%-13%)=400元(2)当期内销应纳增值税=5000×17%-(6000×17%+400)=-570(假设上期留底税为0)(3)当期免抵退税额=10000×13%=1300(4)比较(2)和(3)中两者的绝对值谁少就按税退税。570<1300,所以当期应退税额为570元;当期免抵税额=1300-570=730元。

5,如何理解不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首先要解答这个问题就要为您明确几个问题:1.您所提的这个问题是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增值税政策中的一个步骤.但为什么要这样计算呢要想说明白就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来加以说明,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曾经外汇储备很紧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一方面不断采取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同时也鼓励我国企业积极的参与国际贸易,这样我国对于出口企业采取了政府补贴的形式,在1994年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税收这个重要的经济杠杆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并且当时我国正在进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如果在对国内企业出口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的话.很可能会受到倾销的指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采取了出口退税这一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政策.2.在2001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我国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外汇储备由紧张变成了极大的盈余.所以我国在2002年左右出口退税政策做了重大的调整.即过去由出口时出口增值税的税率为零,并且对国内采购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全额退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七)调整为如下几种退税率百分之十七,百分之十三,百分之十一,百分之九,百分之五,即对国内采购环节不再全都按百分之十七的税率来退税了.3.另外您所提的这个公式其实是进料加工业务复出口或从国内采购免税原材料或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能用的上,所谓进料加工业务是指我方用外汇购进的原料,并将其加工成产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的一种加工形式,另外来料加工业务复出口业务是指外商提供全部的原料及提供必要的设备,由中方按外方的要求来加工成产品并销售给对方的业务.所以根据我国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对于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原料经海关进入我国境内是免缴进口增值税的,所以复出口也是不给退增值的所以一定要把这个不给退的增税税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公式中扣除.4.现在我来解释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实质就是由于目前退税率与征收率存在着一个差额,举个例子如果您公司在国内采购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七.但生产出来的产品出口后按规定只能给退百分之十三的税则这二者之间的百分之四的差额就是这个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额.在会计上我们会对这百分之四的差做为进项税额转出并增加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即: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应交税金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公式中免抵退税额中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等于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牌价乘以(出口货物征收率减去出口货物退税率)减去免税购进原材料乘以(出口货物征收率减去出口货物退税率),现在我们从数学的角度来说把公因式(出口货物征收率减去出口货退税率)提出来那么这个公式就变成了[(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牌价)减去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乘以(出口货物征收率减去出口货物退税率).那么现在就能看清楚的它的含义了.也就是说当期要从进项税额转出并进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中含有了一块免税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但其实这块进项税额在当初进口时国家并未征收,所以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入成本的问题了.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是各国政府在鼓励本国货物出口时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对出口货物分别采取免税并退税、免税不退税、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不同的税收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货物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款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只免不退)?   它是指货物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前一道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使得出口货物本身就不含税,因而出口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出口不免也不退税。?   注释:   (1)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必须是企业自产的货物,或者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收购的货物出口,及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非自产的货物不属上述免抵退税范围,应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征税。   (2)外贸企业从商品流通企业收购的货物出口,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3)退税政策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   2.“免、抵、退”方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计算方法:   ①“免”,增值税。   ②“剔”,调增出口产品成本。   ③“抵”,全部进项税额减去调增成本数额后的余额,抵减内销销项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时,缴纳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称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可退还增值税。   ④“退”,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亦即抵减内销销项税额后的余额,应当退还增值税。   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只有来料加工业务或进料加工业务时,才会用到公式中的“抵减额”。产生“抵减额”的原因是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时并未实际征收入库,因而货物出口时不退还这部分税款。“抵减额”的计算依据是海关的完税价格)

6,免抵退是什么

看见了
“免抵退”税基本情况问答 问:什么是“免、抵、退”税? 答:“免、抵、退”税是出口退税的一种方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问:为什么要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 答:与原来的“先征后退”办法相比,“免抵退”税办法有其自身的优越性。一方面,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使得出口货物的相关进项税额能够先抵顶内销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减少了企业资金占压,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助于提高生产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和竞争力,有利于推动外贸出口进一步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能够减少退税的现金流,并且出口货物的征税、免税、抵税和退税都在同一地区、同一国税机关办理,有利于解决征退脱节、信息不畅的问题,从而有助于税务部门切实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更有效地防范骗取出口退税。 问:“免、抵、退”税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这里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仍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相关进项税额不予退还或抵扣。
如何理解“免抵退”及其计算公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就“免抵退”政策本身的含义,以及其计算,在各种文献资料都有较为详细的介绍,但这种管理办法本身比较抽象,而且与此前的管理办法有所变化,而变化的内容对理解也增加一些难点,因而实践中操作起来就有一些困难。我们在此将这一问题作一下介绍,帮助大家理解。(注:为了便于学习时理解,本文中引入了一些便于帮助理解但不规范的术语,包括一些规范概念对应的通俗说法,对其含义文中有解e68a84e8a2ade79fa5e9819331333166336562释,文中有单独使用的,有参互实用的,有辅助使用的,仅仅是为了便于理解,在正式使用时,还是应该使用规范术语,以免产生误解)。一、 “免、抵、退”管理办法有关的几个相关概念一般来说,“免、抵、退”是各有含义的,①、“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②、“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③、“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对此,可能存在的疑问包括:为什么增值税出口退税要采用这样一种程序呢?还有,为什么不能直接规定退税率就是出口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呢?抵顶的实际意义何在?为什么要比较免抵退税额与当期留抵税额来确定实际退税额呢?对此我们应该着重理解以下几个方面:①、当期免抵退税额,也就是按照免抵退政策计算的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也可以理解为按企业当期出口额以所适用的名义退税率计算的名义退税额。为什么要说是名义应退税额呢?因为后面还有一个实际退税额。(见后文)②、出口零税率,实际上,我国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出口环节增值税零税率,对于增值税来说销售环节零税率的实质含义是本环节应纳税额为负数,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0,也就意味着本环节要退还相应货物包含的进项税。③、退税率,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决定了在每一个流转环节只对本环节的增值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但理论上的增值额在实践中是难以认定的,所以采用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为应纳税额的实用征收办法,但因为企业的生产流通环节是一个连续的但不是一一对应的过程,本期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动力并不一定在当期消耗,当期所实际消耗的这些东西所包含的进项税也未必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相吻合。所以因征纳税管理需要,税法规定采用了设定假定出口退税额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人为设定退税率,用以计算免抵退税额(名义退税额),而无论其所耗材料物资等实际包含多少进项税;④、退税率的调整,基于前述原因,退税率的调整实际上更多地是在体现国家的财政和产业政策,而不是体现出口产品实际所包含的进项税额的变化;⑤、抵顶制,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销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所以当期出口产品所实际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实际难以准确辨析,税收实践就采用了人为确定退税率,并且首先以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当期名义退税额或者称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的处理简易处理,实际是减化了增值税征纳环节的征税、退税过程。所以“财税〔2002〕7号”解释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这其实可以理解为在实践中,“免、抵”两个环节是同步进行的,免抵之后再确定是否应退以及应退多少税额。⑥、期末留抵税额,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期末留抵税额存在“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和“名义期末留抵税额”两个概念。“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可以留待以后期间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金额上,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名义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而“名义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免抵退税和实际期末留抵税额的一个中间概念,在金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情况下的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可能存在以下情况:Ⅰ、如果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表明当期出口应退的进项税额不足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即不足抵顶),当期仍有需要缴纳的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应无期末留抵税额。当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Ⅱ、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名义退税额”,则实际退税额以“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为限。而“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0,也就是说实际上已经没有可以留抵的税额了!Ⅲ、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大于或者等于“当期名义退税额”,则实际退税额就是当期名义退税额。而“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实际退税额>0,可以说这时的“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期末留抵税额!此时的期末留抵税额就是未抵扣完(注意是未抵扣完,不是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但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连续进项的,所以不能断定这部分留抵税额是属于出口还是内销所对应的,因为也可能是以后期间出口或者内销所对应的。⑦、实际退税额,这是与名义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相对而言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假设不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而是该缴的缴该退的退的话,这部分所谓的免抵退税额就是企业应该收到的退还税款,而在抵顶制下,要先以这部分应退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之后还有剩余的,才退还抵顶剩余部分的税款。至于在实际计算的时候,还要再作一个比较,就是看企业当期名义期末未抵顶完的与名义退税额孰低,然后以较低者为限实际退还税款。这样的过程其实就是确认有无抵顶额以及抵顶额为多少的过程,以进一步确定应退税额。这个比较过程的原理在对计算方法和公式进行分析时介绍。⑧、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退税率是国家规定的,所以出口货物名义征税率和退税率之间存在一个差额,如名义征税率17%,退税率13%,差额4%,这部分实际上是既不免税也不得抵扣的,反过来说就是应纳税额的增加项目,这也可以从应纳税额的公式看出来。⑨、原理简析,“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原理主要是以出口应免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的过程称为“免抵”,免抵的金额称为“免抵额”,以免抵的过程将内销应纳税和出口免退税两项业务连接起来,简化了征纳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着重把握的几个点是: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实际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等。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免抵退”过程:如果企业当期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则首先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但是抵顶过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不需抵扣,当计算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小于零,这时实际上不需要抵顶,所以当期应退还全部出口应退税额,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正;二、计算出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为大于等于零,这时就先以出口应纳税额抵顶,抵顶的结果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抵顶之后当期不需要再纳税,即抵顶有余,但是还有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这时就将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这部分应退税款在金额上等于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抵顶金额等于名义应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与实际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这种情况下期末无留抵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抵顶之后,还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即不足抵顶,这意味着当期应退税额已经全部抵顶应纳税额,而且还有未抵顶完的税额。就一、二所述情况,也就使就是确定“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与名义退税额孰低”。这里的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在数值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而“当期实际退税额”是当期名义退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或者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的较低者。二,对计算方法和公式的理解按照“财税〔2002〕7号”文,实行免抵退税方式时,有一系列计算公式,但是文件中的这些公式是经过优化或者说是将这种制度按照理论进行实践可操作性转化的,使用起来固然比较方便,但是理解起来却存在一定难度。我们可以就这些公式的含义和联系做一些简单的分析(红色字体是原文,黑色是分析,蓝色是需要重点说明或关注的内容):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这个公式比较容易理解,其中括号里面两项相减的是实质含义就是当期准予从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本应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理论上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是当期进项税中属于生产内销产品所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部分,但是因为时间等原因造成的差异,致使无法明确辨析,只能采用人为的简化确定方式,即通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减去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这种方式来计算。而这个部分中不光有当期内销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还有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额,将这两个部分全部视同进项税额来抵扣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实际体现的是免抵退的抵顶过程,即已应免退税额抵定内销应纳税额的过程。括号中后面的这个概念比较拗口,所谓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意味着,按照免抵退税制度进行计算时,“不得免征”和“不得抵扣”的两部分进项税额,不得免征的原因,这部分的计算公式是后面的四,具体可以参见这部分分析。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如前所述,这个公式中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就是名义应退税额或者免抵退制度下的可抵顶进项税额。公式最后一个减项“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实质含义是,免税购进的原材料本身是不含进项税额的,所以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就不应该退还这部分原本不存在的税额,因此要通过计算予以剔除。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1、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这实际是一组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的判断公式。采用的思路是: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取二者中较小的一个)。需要说明一点,这里的“当期末留抵税额”实际上是名义留抵额,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最终的实际期末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而此处的名义留抵额=-当期应纳税额,当然这要满足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这个大前提。也只有明确了这点才能明白以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末留抵额进行比较的作用,其实是在判断当期的名义退税额到底应该实际退税多少以及已经实际抵顶多少。因为经过引申,这里的对比实际上是在对比“当期名义退税额”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名义留抵额在数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或者负数(因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我们再来说说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比较呢,其实这才是免抵退管理办法的精髓所在,因为所谓的免抵,就是通过比较才能确定是否抵顶以及抵顶多少数额。按照制度设计,名义的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是与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有关的,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也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出来: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内销产品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什么括号里面要减出口产品应退税额呢?因为按照这种管理办法认定的出口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本应该另行退税的,因此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至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名称本身就已经明白地告诉我们,是既不能作为出口免征也不能作为内销抵扣的税额,虽然只是说叫税额,但显然不是销项,而是进项税额,所以实质上就是指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上要做进项税转出,所以这里就要从进项税额中剔除。这样一来,稍加注意就会发现,计算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公式与前面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公式只差一个要素,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公式中没有减去这个免抵退税额,就是体现抵顶的过程。如此推导出: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这是一个重要的公式,但我们先暂且将其放下,再从免抵退的原理上来分析一下,企业名义上的应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最终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也就是三种处理结果:⑴、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出口应退税额,因此全部用来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仍有不足,即不足抵顶,这种情况下不需退税。这是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的情况,实际意味着出口应退进项税不足抵顶内销应纳税税额。这时的实际抵顶额=免抵退税额。退税额=0;⑵、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等于零,但小于出口应退税额,即抵顶有余。这种情况下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因此:实际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反过来就是: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小于零,因为无需纳税,所以无需抵顶。这种情况下:实际退税额=免抵退税额;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反过来就是: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这两个公式分别看都比较难理解,但是将两个公式合并后就成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这样一来,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表现得比较明晰起来,也就是从认定的出口销售额中,剔除掉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款后的剩余部分对应的征退税差额。这样计算的原因包括三个,第一,免税购进材料本身不包含进项税,所以不应该计算免征和抵扣税额,因此要予以剔除;第二因为出口货物实际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因此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采用人为设定其进项税额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这个比例就是定公式中的退税率;第三,基于第二条同样的理由,因为无法直接计算应退税额,所以变通的办法,先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并以此作为间接计算免抵退的一个中间数据。将其从公式一中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剔除后的部分就是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可以免征和抵扣的金额,实际上就是税法允许从当期内销部分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注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前面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相区别,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质是不予抵免的金额,实际帐务处理中是不存在的,但是作为免抵退这种管理办法的计算思路,必须将这部分予以剔除。而通过前面对计算公式地分析,可以理解因为前面对免税购进原材料也相应计算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所以单独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作为修正。另外,从公式可以看出,这两者的联系: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即: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文章TAG:什么是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什么免抵退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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