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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调从什么时候停征,小规模开票3万以下是不是免争税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3 15:51:46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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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规模开票3万以下是不是免争税

从2016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是建立在实际缴纳增值税基础上的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所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需要做账务上的处理。3万到10万增值税是不免的,但是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小规模开票3万以下是不是免争税

2,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哪年停征的

您好1、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今年刚刚停征2、2016年2月1日以前涉及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原规定执行。各机构请于3月15日前按规定申报2016年1月份应缴的价格调节基金。3、从2016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价格调节基金,是国务院(1988)23号文件《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开始要求征收的,此后全国先后有22个省区的部分市县实施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但进入新世纪(14.18,-0.40,-2.74%),由于征管困难和经济通缩的到来,这一基金在很多地方停止征收,有的虽未明确停止征收,但已无来源。   1998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这被认为是此次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依据。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集中出台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并表示从9月或10月开始向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户征收这笔资金。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哪年停征的

3,小轿车被偷了怎么找回

报警,调监控,看去向,总要加油,随便他怎么卖都不能过户!大不了他偷回农村开,很久都不会露面
赶紧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你丢车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车内一切个人财物,以及车被偷时所行驶的里程数。你的保险公司还想知道你在车丢多久后向警察局报的案。 另外,记下负责调查你汽车丢失案子的警员的名字,以及保险公司负责索赔的代表的名字也很有用。如车辆被盗,车主应到当地派出所或刑警队报案,拿到报案回执单,持回执单到原缴费的交通稽查所办理费用停征手续;还应在3个月内(以报案时间为准),到市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办理金属回收手续,持该手续到车管所办理汽车报废手续,最后持以上手续到市交通稽查局办理退费。车丢了,也可以去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收回部分保费。 经公安部门确认后开具相关证明,持此证明连同自己的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保险合同中所要求出示的凭证、保单原件等,到保险公司去办理退保。
先做这些:报警、报案;有没有盗抢险也报保险公司;找得回来与否单说,万一在外被人利用,出了交通事故、或者做案,起码分清责任。然后看这个:当您的汽车参加了机动车辆盗抢保险后,一旦发现丢失或盗抢该如何办理保险索赔手续?您可依如下程序办理: 一、及时办理报案手续务必保留事故现场,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刑侦部门(110)报案。 二、在案件发生地的市级报刊刊登寻车启事,保存当期报纸;到车辆管理部门开具未破案证明。 三、提供相关材料 保险单正本、出险通知单、损失清单、车钥匙、行驶证及副卡原件、驾驶证复印件、购车原始发票、附加费凭证、登报寻车启事、停车场证明、停车费收据正本、权益转让书、公安报案受理单、公安刑侦部门3个月未破案证明、车辆管理部门封档证明(或失窃车辆牌证注销登记表)和养路费报停证明。 四、估算损失 在被盗抢3个月之内找回的车辆归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当全车被盗3个月仍未找回时,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按车辆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即该车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的折旧额)赔偿,并进行2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提供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附加费凭证,每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 保险公司理赔后,如果被盗车辆又找回来,保险公司可将车辆返还给保户,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保户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公司。 望采纳
先做这些:报警、报案;有没有盗抢险也报保险公司;找得回来与否单说,万一在外被人利用,出了交通事故、或者做案,起码分清责任。然后看这个:当您的汽车参加了机动车辆盗抢保险后,一旦发现丢失或盗抢该如何办理保险索赔手续?您可依如下程序办理: 一、及时办理报案手续务必保留事故现场,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刑侦部门(110)报案。 二、在案件发生地的市级报刊刊登寻车启事,保存当期报纸;到车辆管理部门开具未破案证明。 三、提供相关材料 保险单正本、出险通知单、损失清单、车钥匙、行驶证及副卡原件、驾驶证复印件、购车原始发票、附加费凭证、登报寻车启事、停车场证明、停车费收据正本、权益转让书、公安报案受理单、公安刑侦部门3个月未破案证明、车辆管理部门封档证明(或失窃车辆牌证注销登记表)和养路费报停证明。 四、估算损失 在被盗抢3个月之内找回的车辆归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当全车被盗3个月仍未找回时,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按车辆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即该车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的折旧额)赔偿,并进行2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提供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附加费凭证,每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 保险公司理赔后,如果被盗车辆又找回来,保险公司可将车辆返还给保户,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保户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公司。

小轿车被偷了怎么找回

4,水资源费改税多数矿产品从价计征营改增之后又一重大税制改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近日,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我国资源税于1984年开始征收,征收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随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起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近日发布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水资源费改税  在此之前,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对一般性取用...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近日,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我国资源税于1984年开始征收,征收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随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起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近日发布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水资源费改税  在此之前,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对一般性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其他自然资源将逐步纳入征收范围。考虑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但对具备征收条件的,授权省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多数矿产品从价计征  目前我国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与矿业市场发展不适应。  《通知》发布后,我国将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在已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此次改革将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但从便利征管原则出发,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此次改革还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此外,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衰竭期矿山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分别减征50%和30%。同时,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以便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地精准施策。  更多详情请见《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换算比或折算率应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确定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改革通知》要求提出或确定本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测算具体适用税率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以近几年企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铁矿石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金额按40%税额标准测算)和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确定。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资源条件差异较大的矿种可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设定两档税率。  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一)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三)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四、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三)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本专稿由福建自贸区观察微信号提供  “福建自贸区观察”微信号(微信ID:fjftz-view),汇聚对福建发展热心的媒体、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等各界人士,以自由的思想,从非官方的视角,普及自贸区知识、解读自贸区政策、分析自贸区问题、挖掘自贸区商机,并着力打造一个友好宽松的互动交流社区。  关注“福建自贸区观察”,新鲜观点第一时间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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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海关归类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请推荐下

可以做海关归类的,不就是毛小小商品归类工作室吗?我知道这家公司,有好的团队,擅长做此类业务。其在该行业内,经验足,提供的服务什么的超贴心的。
归类、估价都是为了征税服务。关于归类,适用海关法第42、43条,关于估价,适用于海关法第55条。适用的归类依据是世界通用的HS制度,估价的依据也是全世界通用的WTO估价协议。对应的国内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海关法》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在《中国海关的通关制度和海关业务制度改革》一文中,有如下解释。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国海关关税税则》依法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海关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中国海关采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的担保后放行。适用的归类依据是世界通用的HS制度,估价的依据也是全世界通用的WTO估价协议。对应的国内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6号。 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国务院发布。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 者出口关税。 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 《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 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 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第五条 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章 税率的运用第六条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 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 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 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 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 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第十条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 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 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 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第十二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 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第十三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 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 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前款所述货物的品种和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 行规定。第十四条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 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 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 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 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 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 由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完税价格。第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 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 真实价格、支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 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 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第十九条 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 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帐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 其他调查。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 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 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 的,税款不予调整。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 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 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人民币外 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 汇率折合人民币。第四章 税款的缴纳、退补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 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星期日 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 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 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第二十三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人民币计征。第二十四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收据。收据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 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 予受理: (一)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二)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 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 退关,海关查验属实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 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 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 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第五章 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 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因故退运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 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 损失的; (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 损失的; (三)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 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 予以减免关税。第三十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 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 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 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 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前款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予延长。 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构、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经海关 核准的予延长期限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 时间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 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 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 成品数量予以退税。第三十二条 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征免办 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 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 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第三十四条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 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物 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所在 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 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 批准。第三十五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 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 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 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六章 申诉程序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 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照海关 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 不予受理。第三十七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 内作出复议决定。 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收到纳税义务人的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海关送达 申请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的偷税漏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 责保密。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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