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相关法律法规
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可参照遗产继承,但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遗产继承法律条文
那要看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平等的,也就是说每个人继承的比例都是一样的。比如有三个法定继承人,那么遗产就分成三份,每人1/3。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先把属于还在世一方的一半的产权归在世一方,剩下的一半才申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
遗产继承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献、谱牒、碑碣和楹联等;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将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其职责是:
(一)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实施;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明确具体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机构;
(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研究;
(六)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七)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并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