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产保险的主要类型包括
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
一个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家庭不是仅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
家庭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点:(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有财产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随之消灭。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即只有在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
(3)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由家庭成员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5)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
如果某个家庭成员以其劳动收入购买个人需要的物品,则一般不视为家庭共有财产。
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各家庭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间另有约定的以外,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取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任何家庭成员都不得随意处分。
现代社会家庭可表现为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故家庭财产的种类、范围、价值等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
在对家庭共有财产纠纷进行处理时,应遵循以下标准:(1)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
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3)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4)严格区别父母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财产与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权属。
子女向父母给付的赡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父母将该赡养费积蓄起来而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子女没有所有权。
(5)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
前者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需家庭成员共同为之;后者是家庭成员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无须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2. 财产保险的分类标准及各种险种名称都有一个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主要有以下:
1、家庭一般财产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2、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3、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家禽;
4、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5、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写明属于被保险人代管和人管的财产,只要存放在保险单上写明的地点内,都可向投保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虽然许多财产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都可以承保,但由于保险技术等原因,我国目前对下列财产,大多数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予承保的: 1、货币、票证、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邮票、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日用消费品,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4、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5、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