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年利率超过36%的,其超过的部分,借款人请求返还的,法律应当予以支付,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1、民间借贷利率超过36%无效是什么意思,你怎么看?
法海一粟:民间借贷利率超过36%无效的意思是,此时该利率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1、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含义是:(1)绝对保护范围,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法律应当予以保护。(2)绝对不保护范围,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年利率超过36%的,其超过的部分,借款人请求返还的,法律应当予以支付。
(3)相对保护范围,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如果借款人没有支付,而出借人请求支付的,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借款人请求返还的,法律不予保护。简单地说,就是没付的,可以不付;已付的,不得要求返还,2、“无效”在法律上的意思就是不受法律的保护。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可分为:成立与不成立;生效与不生效;有效与无效,
(1)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得成立,然后才能谈后面的生效及无效的问题。因此,成立是前提,(2)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得依法生效,否则,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没有生效,则表明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不履行,(3)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只有是有效的,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上述之间,成立与不成立,以及生效与不生效,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有效与无效,则是一个法律判断,
2、“套路贷”司法解释来了:年利率36%是红线,超过部分即无效,怎么看?
怎么看?提问者混淆了“套路贷”的刑事犯罪性质与“高利贷”的民事违法性,才会提这样的问题。依我之见:“套路贷”与“高利贷”无论这二者之间从性质上,还是法律处理上都具有本质区别,一,从法律性质上看,“高利贷”中超过国家法定银行基准利率36%以上部分,违反的是国家对借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仅仅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这种超出的行为法律不认可丶不受法律保护,即贷出者以与借方约定上述利率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违约的话,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即仅仅是不予支持而己;那么,“套路贷”从法律上讲是什么性质呢?从其实施的目的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公平自愿行为,而是放贷者以非法占为目的,所采取的虚构流水并故意制造借贷违约形成虚假债务的手段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恰恰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刑事犯罪要件,如果实际诈骗数额达到犯罪标准的话依法必须以犯罪论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从法律处理上,二者也有本质区别,如上所述,“高利贷”一一超出银行基准利率36%的部分,法律的处理仅仅是不认可丶不支持。而对待“套路贷”一一数额达标将依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丶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者,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三,“两高”关于办理“套路贷”的有关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的办案指引,涉及的是刑事性质的问题是公安丶检察丶法院在办理“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时必须正确适用的规定。而最高法院关于“高利贷”超过36%的司法解释是“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只能单一适用于民间借贷的民事违约案件,从上述简要分析可以看出一一对于“套路贷”的两高司法解释,与“高利贷”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分别是解决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的适用法律的法律,依法,办案机关不待混淆两种行为性质,胡乱适用两种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