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行业指导 目录Re修订当前版本为外商投资行业指导/。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2011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外商投资行业/12。
1、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有哪些?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2011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
2、国家经贸委第14号--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 目录(第一批1。本目录禁止投资的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内容确定的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导致目前产能过剩,需要总量控制;技术落后,有先进成熟的工艺和技术替代项目;严重污染环境和浪费资源的项目。二。本目录公布的第一批涉及17个行业,共201项。今后,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修订和目录。
银行和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保、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违反此目录进行投融资建设的,一律追究责任。四、本目录涉及外商投资行业-4目录的修改,由国家经贸委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五、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3、商务部酝酿进一步规范外资房地产投资酝酿新外交政策阻击外资抄底分析称不排除新外交政策。早在去年年底,商务部等部委就发布了外商Investment目录,旨在阻止外资抄底中国楼市。然而,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外资的进入已经成为一种动荡的趋势。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目前,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新的限外政策,以加强和进一步规范外商房地产领域的投资。一些分析师表示,新政策很可能会在外资离开市场时推迟结汇。
商务部将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领域的投资。同时,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国将出台更加严格的限制外资政策,以防止外资抄底投机。中国指数研究院的一位分析师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出台新的外交政策。”在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沿海绿色集团首席经济学家孙飞预计,未来政策的重点将是外资在国外定居的时间。
4、 指导 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第一条以指导 外商投资方向、外商投资方向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第三条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并及时-2外商投资行业-4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四类。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外商-1/投资行业-4目录中列出了投资项目。不鼓励、不限制、不禁止的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外商投资项目。许可类别外商投资项目未在外商投资行业指导 目录中列出。外商投资行业-4目录可以列出不允许的投资项目外商独资以及应由国有资产控股或主导的投资项目。
5、 指导 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 指导 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行业指导 目录"和"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行业目录"由国家计委。根据实际情况,当需要对外商投资行业-4 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行业目录进行一些调整时,
6、 指导 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一条以指导 外商投资方向、外商投资方向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和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7、 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 目录重新 修订了吗当前版本为外商投资行业-4目录(2011修订)。十八大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对外商投资行业-4目录(2011修订)进行了通报。外商投资行业-4目录(2011修订)修订的草案于2014年11月4日形成。
8、 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 目录的 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 目录(2015 修订) 1。农林牧渔业。中国珍稀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育种、种植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的优良基因)2。农作物转基因品种培育、畜禽水产苗种及其转基因种子。采矿业。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探与开采。稀土勘查、开采和选矿。放射性矿物的勘探、开采和选矿。制造业(一)医药制造业。8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中药饮片的蒸、炒、烤等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放射性矿物冶炼及加工、核燃料生产(3)专用设备制造业10。武器弹药制造业(4)其他制造业11。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与墨锭生产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单机容量20座的燃煤凝汽式热电站。
9、《 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 目录》(2004年 修订1。鼓励类1,石油天然气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2.低渗透油气藏(田)开发:限于合作;3.提高采收率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限于合作;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5.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业。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国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将允许外国所有权,8.道路货运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参股;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和配送:见限制类(5) 10,会计和审计:限于合作和合伙。1.出入境汽车运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商独资企业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国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