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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方式如何优化,税收优惠政策怎样优化了资源配置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0 11:24:09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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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优惠政策怎样优化了资源配置

《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1.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怎样优化了资源配置

2,怎样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做到节约税金支出

企业可以考虑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征收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加计50%税前扣除,即减免部分企业税收申请一些资金补贴政策,如创新基金(可拿到政府补贴30万左右)、小巨人(100万补贴左右)等等政策优惠如果企业有生产线之类的大建设,可申请重点技术改造补贴10%企业有进口设备或技术,可申请资金补贴等等(上海通冉税务
1. 企业可以考虑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征收2. 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加计50%税前扣除,即减免部分企业税收3. 申请一些资金补贴政策,如创新基金(可拿到政府补贴30万左右)、小巨人(100万补贴左右)等等政策优惠4. 如果企业有生产线之类的大建设,可申请重点技术改造补贴10%5. 企业有进口设备或技术,可申请资金补贴等等(上海通冉税务

怎样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做到节约税金支出

3,如何落实好税收优惠 助力企业发展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曾都区国税局因地制宜、创新方式,简化程序、全程服务,促使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全区小微企业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助推我区小微企业良性发展。  一、及时宣传解读,推送政策到万家。一是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宣传。在“e家亲税收服务网”首页开设“税收优惠”专版,归集、发布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适时解读;同时利用微信、微博及QQ群等渠道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及辅导,确保纳税人便捷查询,掌握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张贴并滚动播放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了解并享受。  二、拓展辅导方式,政策落地更快捷。一是利用举办“纳税人学堂”培训,重点讲解近期办税服务过程中反映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申报表的填报等热点、难点问题,解读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辅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正确的填报方法,确保小微企业应享尽享优惠政策。二是利用QQ群、微博、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对小微企业进行提醒服务,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  三、简化办理流程,贴心服务赢民心。一是简化备案环节及精简资料报送。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备案材料,提速了优惠政策的落地效果;二是对应享受而未享受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及时补救措施。我局在核查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中,发现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一方面由于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部分财务人员业务能力欠缺,申报时填报错误,导致85户小规模纳税人未能享受减免优惠。我局主动作为,组织专班,迅速采取措施,对所有应享受而未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退税处理,共办理退税87笔,返还税款352270元,受到纳税人的广泛赞誉。  <!--end-->

如何落实好税收优惠 助力企业发展

4,税收优惠的方式有哪些

(一)减税  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 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 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  税收减征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 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亊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税. 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 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亊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 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単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 征税对象小於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 免征额不属於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  免税与起征点也不同,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 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 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 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 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为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単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四)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 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曾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流转税超税负返还,即先根据统一的流转税法规对其征税,然后再返还其在新流转税制下的税负超过原流转税制下税负的差额.
(一)减税 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 税收减征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税。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 免税与起征点也不同,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为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四)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曾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流转税超税负返还,即先根据统一的流转税法规对其征税,然后再返还其在新流转税制下的税负超过原流转税制下税负的差额。(明税律师)

5,税收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有哪些如何改进和优化

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法律文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以下简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项目,以及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可享受上述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包括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个别投资规模大,建设期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海关总署商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时限。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一)中外投资者采取发起或募集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外资股比不低于25%,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外资股比不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同时增资,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增资部分对应的进口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原项目(不含增资部分)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境内内资企业发行B股或发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股或红筹股)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投资项目一般不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此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已经国务院特别批准按国内投资产业政策管理的此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一)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因增发新股或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出售股份,使外资股比低于25%的,其投资项目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即使原外资法人股股东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使外资股比再次不低于25%的,其投资项目仍然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或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出售股份,但外资股比不低于25%,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仍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此类企业不属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不能利用自有资金免税进口自用设备。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或其通过投资控股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以外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上述企业包括直接或间接含有外资成分的公司),所投资的项目仍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管理,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如何支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现现行税法中有哪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2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3 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4 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 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6 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1 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2 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3 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4 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税收优惠有效率是指税收优惠能显著地增加经济的产出,对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大于由于税收优惠而导致的利益损失或机会损失。通常,直接投资给一个地区带来的利益有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基础设施、技术转移与扩散以及拓展新市场等。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割裂地区经济等而导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税收优惠政策才是有效率的。不能因为片面追求投资的数量而牺牲本国本地区的利益,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实施对本国的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只有这样,税收优惠政策才能真正达到有效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新税法中将内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才能加计抵扣的限制条件,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摊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区域扩大,统一执行15%的税率。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由现有的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的15%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使用20%的照顾性税率。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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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怎样才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自身发展

所谓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内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一直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那么作为企业而言,应该如何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自身发展呢?1、劳动就业企业安排待业人员可减免所得税根据国家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数+当年安置待业人数)×10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劳改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2、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开办的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开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3、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科技进步要求,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一套基本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制度。(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4)新办的科技咨询、信息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到总体税负的优化。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多半都有一定的时效,例如,新税制实行后,国家保留了部分行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些政策规定了到期日。企业如有疏忽,或未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申请,就会丧失机会。此外,企业在减免税快到期时,将未来收益在减免税期间内实现,将亏损推迟到征税期再实现,也可以达到规避一部分所得税的目的。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对于股东来说,投资决策都必须考虑税收政策因素对投资回报的影响。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本文简要介绍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注册地点的选择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区税负存在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者在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的时候,可以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贫困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比如,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做法,具体内容包括: 1. 减按15%的税率征税,其范围包括: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 (2)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6)以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7)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8)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2. 征税范围 减按24%的税率征税,其范围包括: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单位组织形式的选择 一般来说,在企业的创立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把分支机构的损失转嫁到总公司,进而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而当投资的企业进入常规运行的轨道之后,则可采用设立子公司的形式来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然,也要警惕那些非正常流动的企业。企业非正常流动主要有以下4种类型: 1.脱壳分离型 这类企业“东边垒窝,西边注册;南边挂牌,北边生产销售”。有些企业只是在某个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登个记、挂个牌,实际生产经营地未变。有的在同一住所登记注册几家甚至十几家公司。 2.总分机构“倒置型” 有些企业原总机构在某城区,为享受优惠政策,将总机构办公住所迁移到某经济开发区,而在原地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主体税收转移或税收级次变更。 3.“全脱型” 由于各区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不一,出现了“哪里政策宽松、企业就往哪里迁”的现象。这类企业新注册地与经营地虽然是一致的,但并非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迁址,纯粹是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免缴、少缴税收和各项基金。个别企业这里享受完了优惠政策,又搬迁新址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4.“游动无照经营型” 少数企业为脱离工商、税务部门的属地管理,借变更经营场所之名搞游动无照经营。 投资方向的选择 随着社会越来越注重环保型经济的发展,环保产业和产品也会享受到税收政策的优惠。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来实现投资方向的调整,达到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比如深圳市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就规定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二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增加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经税务部门核实,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的减免优惠 (1)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5年免征营业税;之后3年减半征收营业税。 (2)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成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2)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3)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8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同时,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②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文章TAG:税收优惠方式如何优化税收税收优惠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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