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伦敦信托安全保险有限公司。虽然1902年日本政府公布过一个“担保附社债信托法”,是关于发行有担保公司债信托的特种法规,只是信托业务的一个方面,不是完备的信托法规,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信托部,1979年10月,改革开放后的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可以办理国际信托投资和金融业务。
1、想进入金融行业,选择信托行业前景怎么样?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构成了我国的四大金融支柱,是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机构,接下来将对信托进行详细的介绍!首先信托的历史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起源于罗马,《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
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近代信托发展于英美,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当时英国的法官多为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通过“衡平法院”,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尤斯)制度,
尤斯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使尤斯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19世纪中叶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后,英国的信托机构纷纷成立。
1868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伦敦信托安全保险有限公司,现代信托制度于19世纪初传入美国。美国于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后更名为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说现代信托公司源于保险,公司制的信托理财产品最早是通过保险业务员向大众销售,最后又从保险业分离出来。
美国是信托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信托机构与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地位。从资产拥有情况来看,美国的信托资产、银行资产和保险资产三分天下,日本的信托起源于1868年资产阶级革命的明治维新以后,它是引进美国的商事信托开始的。但和英美等国的起源不同,日本的信托起源于有价证券的代理业务,1900年,日本制定《兴业银行法》,随后成立了“日本兴业银行”。
1902年即明治三十五年,日本兴业银行依照该行的组织条例规定,除经营银行业务外,还兼营有价证券的信托业务,接着又于1906年成立第一个专业的信托公司,名为“东京信托株式会社”,这就是日本信托业的开端。此后,开办信托业务比较着名的信托公司有:1906年的补岛信托公司,1907年的神户信托公司,1912年的关西信托公司,
不久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欧洲各国卷入战争,日本乘机发展国内经济,信托业务也逐渐扩大,信托公司日益增多。虽然1902年日本政府公布过一个“担保附社债信托法”,是关于发行有担保公司债信托的特种法规,只是信托业务的一个方面,不是完备的信托法规,因此,信托业在当时处于混乱状态。日本政府为巩固信托业地位,保障信托财产安全,防止信托公司滥设和业务上的混乱,于是,在1922年颁发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规定信托公司的资本额须在一百万日元以上,从而淘汰了一大批资力不足的中小信托公司,
我国信托的起源与发展,我国“信托”二字最早的出现是在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这是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1921年我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从此信托公司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得到很快发展,除了民营的信托业外,官营信托机构在1931年也开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