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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如何提高纳税信用等级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30 03:31:14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1,如何提高纳税信用等级

前言纳税信用等级定义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依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的基础上,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

如何提高纳税信用等级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是什么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 国税发〔200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第十八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是什么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性

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地涉税服务及税收征管措施,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实现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提高依法纳税的遵从度,营造和谐、良好的纳税环境。
设有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单独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均应分别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支机构不单独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能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范围,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性

4,如何完善纳税信用体系

在过去几年中,税务部门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取得了初步成果,成功构建了分级管理的基本框架,但纳税信用体系不仅仅是简单地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而是由多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综合而成的,主要包括信用保障机制、信用评价机制、信用管理机制、信息披露与传递机制,等等。信用保障机制由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其主要功能是对信用运行机制的确立和实施提供法制保障,是整个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纳税信用管理机制是整个纳税信用体系的核心,主要由信用信息管理、失信惩罚与守信激励机制、信用风险预警机制等构成。主要作用:一是收集、管理企业日常信息,通过筛选整合形成企业纳税信用信息,为信用评价机制提供真实、可靠、全面的信息依据;二是实现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实时监控,进行高效率的税源管理,增强抵御税收风险能力。评价机制目前主要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主,充分体现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是信用体系的主要外在表现形式。信息披露与传递机制是指纳税信用体系向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信用评价结果,或是与银行信用体系、社会中介部门等各方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换。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可以说是近几年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心工作。目前评价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在于对企业信用信息缺乏有效掌握和利用。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进程看,要求纳税信用体系提供更加详实的信用评价结果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认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纳税信用管理机制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纳税信用体系信息化程度。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纳税信用体系运行的心脏,而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的核心是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可以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公共征信数据库。要在现有的税务部门信息数据库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公共征信数据库。二是统一的信用信息检索平台。信用信息检索平台可以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直接建立,直接管理和维护,也可以授权或委托中介机构建立、维护和管理。三是信用信息的运营和传输。既可以采用商业化开放经营,也可以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由少数中介机构经营。计算机网络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作的重要基础,是信用信息传输的主要通道。建立纳税信用风险预警机制。信用风险预警机制是对纳税信用进行跟踪与检测,用以及时发现信用风险和处理信用风险,它是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是纳税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根据跟踪监测对象层次不同,可以分为微观机制和宏观机制,分别对单个经济主体和总体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其建立的基础环节是制定完整、科学且具较强可操作性的预警信号(指标),并设定临界值。要使这些指标真正发挥作用,关键是建立有效的分析制度、风险暴露后的紧急应对制度等。将失信惩罚与守信激励同税收管理员制度紧密结合。失信惩罚与守信激励机制,按照作用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是依靠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在市场交易中自发地实现激励和退出。二是由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制约,使政策向诚实守信的企业和消费者倾斜,间接地降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获取资本和技术的门槛。设计该机制时,应遵循一个原则,即失信的“期望成本”_定要超过失信的“期望受益”,守信的“期望受益”要大于守信的“期望成本”。

5,如何做好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事中监控的一种手段,可以弥补征管改革过程中管理弱化等不足,强化管理监控功能,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文明理念,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需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一、自行申报是纳税评估的前提  纳税评估是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基础上的一项征管制度,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构成纳税评估工作的前提和首要环节。因为,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又是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的主要信息来源。  二、全面掌握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  纳税评估的事实依据是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途径、方法和手段,获取的有关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根据信息来源的渠道不同,涉税信息分为两类:一是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例如征管信息、涉税举报、《税务稽查综合情况反馈单》、《税收情报交换单》等。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的涉税信息,例如来源于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司法机关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关纳税人的设立、行业经营、经济统计等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来源于报纸、广播、电视等信息载体的有关纳税人的商情、广告、重大投资和房地产营销等方面的涉税信息资料;来源于国内、国际互联网上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资料。充分利用税务机关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是有效进行纳税评估的关键环节。  三、申报稽核是纳税评估的核心  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各种纳税、财务资料及纳税人依法纳税履行程度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分析、判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程度,是申报稽核的基本手段和方法。这是一个逻辑分析判断过程具有特定的概念、特点、作用、方法、内容以及独立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因此,申报稽核在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四、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的服务方式  纳税评估对外是一个纳税服务过程。纳税评估可以通过约谈、举证等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并可以在纳税评估环节,有效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产生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为税务稽查确认违法事实、准确定案,提供事实依据。  五、专业化组织机构设置是纳税评估的保证  纳税评估工作的推行与开展,要以专业化组织机构设置为保证。目前,一些省市税务机关率先成立了税收评估管理局,具体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和实施。实践证明,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监控,解决税务机关疏于管理的有效途径。鉴于纳税评估内容广泛、专业性强、对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应设置专业化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智能化分析是纳税评估的手段  纳税评估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借助于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为,纳税评估不仅要占有大量的征管基础资料和涉税信息,还要针对评估对象的纳税行为进行大量的数据化测算与分析。因此,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加工、分析和处理,要以现代化手段为依托,智能化分析为手段,才能有效发挥纳税评估的特有功能。  七、信息反馈是纳税评估的枢纽  纳税评估是通过信息反馈,把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通过综合反馈、个案反馈和执行反馈等形式加以实现。  八、确定稽查对象是纳税评估的目的  纳税评估可作为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并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通过纳税评估可以确定被查对象、提供涉税信息、确定检查重点、强化案件审理、加强内部制约。  九、纳税信用评价是纳税评估的结果  纳税评估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全面的信息来源。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首要的工作,是根据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纳税信用评价,而纳税信用评价是纳税评估工作的最终环节。因此,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的实施基础是纳税评估工作,而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以纳税信用评价为最终结果。

6,怎么取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

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意思就是说,人不讲诚信,就不能立身处事。同样,经商办企业不诚信经营,也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有那么严重吗?当然有啊。您没见全国各地都在宣传诚信,“百城万店无假货”,“质量信得过单位”,哪样不是讲诚信。马斌今天要讲讲纳税的信用等级。咱可不赶时髦,咱可是响应国家号召宣传税法。 采访: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副司长 任荣发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依法将纳税人评定为不同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的制度。建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是加强税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也是建设良好的诚信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管理上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既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征管,又可以促进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马斌:参加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可不分你的出身,只要是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都可以参加评定。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按照纳税信用的高低分为A、B、C、D四级。在评定的内容和标准上具体设置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五个大的指标。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如果您的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被评为A级:评定期内无偷税、无逃避追缴欠税、无骗取出口退税、无抗税、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评定期前两年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评定期内无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完整、准确核算代扣代缴税款;经税务稽查、纳税评估或者税收审计,在评定期内无问题的。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马斌:咱还是多拿几个A吧,看着也好看,听着也好听。不过这A也不是那么容易得到。凡事都得讲个规矩,有个程序吧,那句话怎么说来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哪能说评谁就评谁。 全国税务机关按照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开展评定工作,为了坚持评定结果的唯一性和权威性,实行国税和地税共同评定。程序是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由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两个年度评定一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马斌:奖罚分明,奖罚分明。有奖就有罚,有奖有罚才公平,这话怎么听着像绕口令。马斌上学的时候学的,开个玩笑,刚才讲了那么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您一定都急着想知道得了A会怎样?会奖励一所大房子?得了,回家打板子?呵呵,都不是。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工程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还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对B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就是进行常规税收征管,但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对C级纳税人,采取以下措施: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马斌:您看看,您看看,当然是A级好啊,A级纳税人不但能享受到更多的鼓励措施,还会有很强的广告效应。您想啊,连税务局都给您发“信得过”的牌牌了,保管有人抢着和您做生意,那您还不梦里都得乐醒喽!总而言之,纳税人要取得更高的纳税信用等级,就六个字:“依法诚信纳税!”

7,如何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之我见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基础和环节。如何进一步搞好纳税服务工作是当前国税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市国税征管部门在协调和配合该局办税服务厅着力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的同时,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税收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做到执法规范,成本降低,办税便捷,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但是尽管如此,还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以及纳税人的需求。为此,本文主要从如何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等方面谈谈本人肤浅之见解。 一、当前在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管力量薄弱,导致服务力度不够。近年来,我市国税部门为适应当前形势,对所属乡镇分局进行了大幅度的精简,通过精简机构,基层分局由过去的行政区划设置,改变为现在的以经济区划设置。虽然节约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和办公经费,但从管理和为纳税人服务的角度上看,监控力度大大降低,由于税管员忙于琐碎繁杂的日常事务管理中,根本没有精力对纳税人进行深层次的调查了解和宣传辅导,税管员在日常巡查的次数上远远低于从前,对纳税人在征管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知之甚少,影响了管理和服务效能,制约了税收管理和服务质量。 (二)管理手段落后,影响纳税服务效果。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我市的税收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税收征管仍处于由传统手段向信息化、程序化、科学化转换的过程中,信息传递、反馈、共享的速度和程度较低,税收征管仍然依靠纸质手工作业,征管方式未能从根本上脱开“粗放式”和“人海战术”的鞠绊。纳税人在办证,尤其是在申办一般纳税人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不便,既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又挫伤了纳税人的积极性。 (三)考评体系缺乏,服务工作流于形式。税管员制度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要通过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其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我们必须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考核更加细化,每一项纳税服务工作都要有具体指标,通过严格的考核制度,考核到事,考核到单位,考核到人,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停留在纸质上。通过考核,真正使每一名领导和税管员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实现考核“收入”与考核“服务”并重。 二、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优化职能,健全服务体系 按照人尽其才、人事相依的原则,根据管辖区域、管户数量、税源规模和人员编制对税管员进行定岗定编,实现分类管理,发挥人才优势和潜能。细化分解岗位职能,制定统一的工作标准、行为规则和规范的业务流程,推进税收管理的标准化建设,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在机制上起到良好的保证作用。加强税收业务及纳税服务的教育培训。根据新时期的要求,对税管员开展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在注重提高税收管理员财会水平、数据分析能力和相关知识掌握的同时,把为纳税人服务的相关要求进行重点讲解,让每位税管员掌握一些基本的服务知识。 (二)简化流程环节,规范纳税申报 一是简化办税环节,规范涉税文书。对已经纳入CTAIS并可在网上直接审批的,取消纸质文书的审批。二是统筹安排税收调查和日常检查等工作。避免多头重复安排内容相同的调查和检查事项。如对于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减免税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涉税调查事项,实行一次下户、调查办结。对于纳税评估,应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评估,国、地税联合评估,一年1次,避免多次下户,多头评估。三是规范申报。对纳税人的涉税资料进行规范管理。对已存入CTAIS系统按照“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要求采集的各项基础信息,在纳税人办理登记类、认定类、申报类、审批类等各种涉税事项时,不得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分析、税负调查等工作时,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涉税信息。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且数据质量比较高的纳税人,可确定报送纸质资料的时限。如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申报资料采取年度报送,企业所得税季(月)度预缴申报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年度申报采用电子申报和纸质资料报送方式。 (三)创新征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国、地税机关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基础上,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和税收调查。要落实国、地税联系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分析比对,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同时要加强与工商、财政、金融、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大力开展外部信息交换,提高信息采集质量。逐步实现联网,实行资源共享,形成社会合力,有助于提前发现问题,堵塞征管漏洞。 二是整合信息服务平台。优化税务网站的服务功能,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网上下载税务表格等服务措施,提供发票真伪鉴别、有奖发票等服务事项的网上查询。积极利用短信开展催报催缴、申报提醒、办税通知等涉税事项。 三是完善征管软件功能。加快推广税收管理员平台等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增强征管软件的查询、监控、分析、评估功能,帮助税收管理员更高效地开展包括户籍管理、纳税评估、税收检查、数据分析等大量的日常工作,实现各级税务机关对征管工作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 四是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征、管、查在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工作中要进一步建立良性互动机制,使各工作环节衔接得更加畅顺,更好地发挥“以查促管,以管助查”的合力作用。 五是坚持办税公开。完善公开程序,拓展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形式,强化监督制约。按照纳税人办税流程,明确涉税事项的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以及承办部门等;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明确标准,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国、地税机关要严格评定,确保评定的客观性、准确性、公平性。充分运用评定结果,积极推行分类管理和服务。 (四)建立考核机制,落实服务效果 其一要强化考核监督。建立纳税服务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坚持“三个结合”,即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 其二要开展社会评议。一要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服务评价器”,由纳税人现场对税务人员的具体服务行为进行评价。二要采取问卷调查、税企座谈会、定期回访纳税人等形式开展评价与监督。 其三要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纳税服务工作是国税部门根据当前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笔者认为,我们只有转变观念,做到“以人为本”,努力拓宽思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倾心服务纳税人,通过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来促进纳税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文章TAG:如何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如何做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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