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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益企业所得税,如何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6 04:40:09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1,如何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捐赠(意味着自己单独捐赠没有通过以上机构不给扣除),扣除限额是当期利润的12%,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何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2,中国慈善事业的税收是怎么判定的如何能够够得上企业免税慈善捐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实施条例》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应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支出的扣除必须取得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单位公章的捐赠专用收据。
同问。。。

中国慈善事业的税收是怎么判定的如何能够够得上企业免税慈善捐

3,公益捐赠中的税收处理

企业的公益捐赠额在企业当年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税前扣除。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2008年的地震捐款,是允许全部扣除的。对个人来说,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的公益捐赠额在企业当年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税前扣除。
好像是40%。具体做的时候,中国一般不用这种抵扣。

公益捐赠中的税收处理

4,判断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计算哪个正确

当然是第一种啊。因为你计算利润的时候已经扣除公益性捐赠了。计算公益性捐赠限额只是看你扣得那些符不符合条件。要是符合条件的就不用调整了啊。要是不符合条件,比如说你的公益性捐赠实际发生了150万,利润是1000万,允许扣得是120万,你就要调增150-120=30万。也就是说你的利润为1000+30=1030万当你实际发生的小于120万时就不用调整,直接1000*25%即可
计算二正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是一个企业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取消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审核项目,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因此,题中情况应当将去年企业经主管税务认定的亏损额,自行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扣除后的余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已不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另外,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220-30)*25%计算所得税是正确的。
计算二正确,公益性捐赠部分不用交税

5,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认定条件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 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则明确规定了该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6,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要满足哪些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4号)(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条件;  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当年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不能超过会计利润的12%即288万元(2400*12%),故乙公司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2400+(380-2400*12%)=2492(万元);应纳所得税额是:2492*25%=623(万元)。

7,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税法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国家和企业等纳税人之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业所得税法的特征: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任何形式的企业,甚至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  2.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  3.企业所得税的计征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具有紧密的联系。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位于我国境内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所得额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为其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费用,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上述项目限制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有:  1.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分别是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14%、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6.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6.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8.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纳税从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3.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贷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失,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但开发支出中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四)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适用33%的比例税率征税。  (五)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应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是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外国企业因其总机构不设在中国境内,属于外国法人实体,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二)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指涉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1.新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同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旧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 2.关于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 首先是工资支出,新法统一采用据实扣除制度,放宽对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其次是捐赠支出,新法统一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12%(对内资企业来言) 最后是广告费,规定对企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在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措施后,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实际上就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可采取的对策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我国目前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由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而新法规定后两者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即后两者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前两者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鉴于后两者在责任承担上要大于前两者,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可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款。需要补充的是,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有关规定,我国内商独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就已享有停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的经营所得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了,而外商独资企业由于不适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因此也就未适用上述政策了。但为了贯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则,此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理应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在内,这样本段关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对外资企业来说更具有针对性。 2.投资方式选择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免税收入的规定。当企业有暂时闲置资产而要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进行投资,而新法明确规定了国债利息收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在综合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相对于其他债券及股利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投资选择。 3.税基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因为这将导致今年扣除和明年扣除就会出现明显的区别。比如,如果最终计税工资标准、广告费等费用扣除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的话,那么把员工今年的奖金推迟到明年初发放,把有的广告推迟到明年发布,就可以在税前完全列支。再如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放宽,这样企业如果将原本在今年进行的上述两类项目支出改在明年实施,就可以在税前更多地列支。其次从新法实施后的角度来分析,税基型的筹划主要通过缩小计税基础来减轻纳税义务,如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及时核销已发生的损失。由于新法在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上,对于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作了更加宽松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度提升,企业因此可在新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再具体来看,新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而应纳税所得额是由利润总额调整后所得,鉴于利润总额属于会计概念,它在计算操作上没有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严格,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当然还有必要注意企业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因为后者的税前扣除标准比前者偏紧许多,而又鉴于两者容易混淆,企业应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4.税率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税率所作的调整。首先总体上来说,这一形式的筹划要领是:基于明年新税法实施后税率将明显下降,企业在这之前就应合法降低利润,力争把利润递延到以后。可采取的方法有:递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加快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进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等,通过上述安排,把利润留在以后年度,从而获得更大的税后收益。其次新法在整体上降低税率的同时,虽然一方面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但还是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施行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可根据对自身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之下,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而适用较低的税率。 5.税收优惠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以往税收优惠政策所作的重大调整、整合。首先,总体上来看,新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与以往“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的政策迥然不同,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投资于高薪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等,而非更多关注于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投资;其次,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法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即采用工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政策,使得上述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变得更加严格、合理和科学,因此以往的上述企业在税收优惠上如果存有违规之处,应及时更正过来,而未来拟投机取巧于上述行业的企业则应审慎之;最后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老企业来说,应充分利用这一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可加大投资力度等,扩充实力,为将来与新企业平等的竞争中打下坚实基础,或者在不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在五年时间的过度期内尽量做大利润,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6.纳税方式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的规定。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理应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盈亏相抵,否则一个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一个单位还得等待弥补亏损,将影响企业整体利益,而新法规定居民企业与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即可利用两者的特殊关系合理安排盈亏分布,以达整体承担较低税负的目的。 7.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避税行为所作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由于新法采取反避税的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规定了一系列相关条款,同时增加诸如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反避税手段,从而使以往主要是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自然延伸到内资企业,对此企业应提早作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
文章TAG:什么是公益企业所得税什么公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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