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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纳税人什么意思,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是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7 05:23:33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1,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是什么意思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是什么意思

2,增值税问题

很容易办的。如果是分公司,拿总公司的审批表,然后再写个申请报告,带公司其他资料,去当地税务局,一个星期左右就可以搞下来了。当然要是有的税务局比较拖,就没办法了。
增值税具有属地管理的原则,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因而,国家不支持增值税实行统一核算的策略。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增值税问题

3,关于外出活动纳税地点的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缴纳相应税款。企业所得税除外。否则,可能在两地都缴税。但是,如果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自然要在营业地缴税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运输业因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而建筑因向劳务发生地纳税。 补充一条: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其他税种在劳务发生地缴纳

关于外出活动纳税地点的问题

4,税务上非国定业户是什么意思

(一)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3.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按6%的征收率征收一道增值税;待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后,仍然需要对其在外地的销售行为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如果纳税人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回机构所在地后,当地税务部门将按6%的征收率补征税款,同时纳税人应根据其销售行为另行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补征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见图1)。  图1   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缴纳增值税示意图  纳税人到外地销售货物,时间和地点都比较灵活,不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还是销售所在地税务机关,都难以掌握其实际销售情况。为了加强税收管理,防止产生漏洞,税务部门制定了上述规定。  作为固定业户的纳税人,凡到外地销售货物的,应当到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及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出示这一证明。否则,如果未能开具证明,或者虽已开具但由于丢失或没有携带等原因而不能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出示的,销售地税务机关将根据规定按征收率进行征税,纳税人返回原地后还需再次纳税。  例: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8月份发生进项税额20万元,本地实现销售额140万元;该厂为了打开外地市场,临时在外市设立销售点,当月销售自行车100辆,取得价款2.7万元。该厂由于不熟悉税收法规,没有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也没有向销售地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要求企业按规定计算申报增值税。  首先,计算在外市应纳未纳增值税:  应纳未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7000÷(1+6%)X6%=1528.30(元)  其次,按规定计算企业当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在外市销售100辆自行车的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7000÷(1+17%)×17%=3923.07(元)  在本地销项税额=1400000X17%=238000(元)  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3923.07+238000)一200000=41923.07(元)  自行车厂当月实际应缴纳增值税43451.37元(1528.30+41923.07)。  (二)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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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筹建期间有开办费也有长期待摊费用怎么处理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的具体内容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2)印花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注意是当月一次计入,分录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10000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10000万元  帐面上不变了.只是在年终汇算所得税时调整应纳所得税.10000/5=2000.调整应纳税2000即可.  旧的会计制度是可以按五年计入.但现在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一次性计入.不然年终审计时会有异议  问题补充:除于5是什么意思?第一年汇算清缴时调增了2000元,那以后各年就都不用了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因为会计制度和所得税法规定的不一样..会计上可以一次性计入1万.但税法上要分5年摊.所以报税时调增.每年都要调整..调5年..的确是麻烦了点..但不得不这样做.  调增和调减都是一个意思。因为你第一年已经一次性计入10000元了。但只能扣除2000元。所以调增,后面四年你帐面上没计入费用(第一年已经一次性计入),所以调减。  具体做法,第一年+8000,第二年到第五年每年-2000,,即-10000=-10000+8000-2000-2000-2000-2000。或把第一年(-10000+8000=-2000)这样来理解,这样来分摊。

6,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一条政策中的外籍的概念的咨询

外籍个人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一、居住时间的纳税义务判定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情况来判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 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纳税义务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 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 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 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 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一年的纳税义务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 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时间满一年但不超过五年的纳税义务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 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 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 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对在一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时间超过五年的纳税义务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我国保留了对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税收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但实际运用中我们以居住是否满五年来确定完全税收居民身份和承担的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8号文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 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住满一年。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 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如纳税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应按税法规定重新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度起 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说明:①工作时间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的个人,其中国境内工作时间应包括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二是临时来华人员(如履行承包工程合同),除包括具体提供劳务天数外,还应包括境内所享受的休假日。 ②机构负担:个人为某机构或常设机构提供劳务,机构有义务向其支付工资报酬。所以,对那些采取按核定利润率征税的机构,或者不征税但构成机构的,不论是否在机构的会计帐册中有记载员工的工资、薪金、均视为由机构负担工资薪金。 ③不超过90天: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 不超过183天:是指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有些协定是指日历年度,有些是指任何12个月,有些是指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④超过一年:是指在纳税年度中居住满365天。在具体计算时间时,不扣除临时离境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一次性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 ⑤境外所得征税,允许抵免。 ⑥高层管理人员: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二、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个人所得税是按属人税收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来确定征税范围。因此,判定所得来源地是确定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1.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文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 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 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个人所得税判定所得来源地遵循以下原则: (1)任职、受雇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以任职或者提供劳 务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3)出租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4)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5)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得奖、中奖、中彩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根据上述原则,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其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的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3.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规定: (1)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 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工作期 间。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享受的公休假日。 (2)外籍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条款规定,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希望对你有帮助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什么意思啊

根据规定,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自我鉴定。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的时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进行征管。否则,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不包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如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于第一次达到标准的年份的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3、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管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为:1、无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应向其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2、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各自的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必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纳税人自己负责。一般说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4、银行账号证明。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对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材料的影印件)。--------------------------------------------------------------------------------一、 申请和审批程序1、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登记审批表》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二是主管税务机关深入企业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意见送法制征管科;三是法制征管科根据初审意见报告进行复查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四是法制征管科收到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一般纳税人审批表后,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分局在CTAIS中完成文书流转操作。并制作《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交纳税人。收到局长办公会研究未通过的一般纳税人审批表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税务分局审批结果。税务分局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二、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1、 规模标准: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2、 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3、 依法纳税,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三、 审批时限: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批完毕。四、 企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要填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1、认定登记流程:(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法制征管科审核后,企业填写《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四份。(2)、企业派开票人员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到航天金穗公司参加操作培训。(3)、企业培训结束向航天金穗公司购买专用设备(开票金税卡、IC卡、读卡器)持两份〈登记表〉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开票授权发行。(4)、由航天金穗公司技术人员负责为企业安装、设置系统。2、注销流程(1)、企业注销时,若遇申报期。企业必须先正常抄税、报税,然后由办税服务厅对其IC卡进行“时钟修改授权”企业进入开票系统将金税卡时钟修改为次月的1日,执行“抄税”,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注销防伪税控资格报税”。(2)、企业注销时,若遇非申报期,可免去“正常抄、报税”环节。直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IC卡“时钟修改授权”。以后程序同(1)。(3)、以上流程结束,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表〉和〈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连同防伪税控专业设备一起报主管税务机关。什么是一般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00万以上。(2)商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80万以上。(3)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个体经营者是否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个体经营者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经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三)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工业企业;  (四)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五)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六)开业满一年且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  (七)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企业性单位;  (八)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开业企业;  (九)加油站不论是否达到规定标准,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新办工业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所需材料:  ①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三份)  ② 企业认定登记表(三份)  ③ 纳税人税种鉴定表一份  ④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⑤ 法人代表、会计人员的身份证明、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如企业法人是是外地的,需提供在沈暂住证明原件;企业是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 企业法人代表正面免冠彩照一1寸照片一张,企业财务负责人正面免冠大1寸彩色照片一张,办税人员正面免冠彩照一1寸照片一张。企业生产经营门面(含门牌号及牌匾)全景彩照一张。生产厂房或生产车间(含生产设备)全景彩照一张。  ⑦ 经营地房产证明  ⑧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文件原件,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  ① 所有的复印件上必须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② 所有复印件均为a4纸  ③ 应将所有申请资料装入文件袋报送税务机关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三份  ②《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登记表》三份  ③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④ 法人代表、会计人员的身份证明、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如企业法人是是外地的,需提供在沈暂住证明原件;企业是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 经营地房产证明  ⑥ 企业法人代表正面免冠彩照一1寸照片一张,企业财务负责人正面免冠大1寸彩色照片一张,办税人员正面免冠彩照一1寸照片一张。  ⑦ 供货企业证明及购销合同复印件  ⑧ 新办企业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对账单复印件  ⑨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文件原件,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⑩ 经营门面(含门牌号及牌匾)全景彩照一张。  注:  ① 所有的复印件上必须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② 所有复印件均为a4纸  ③ 应将所有申请资料装入文件袋报送税务机关  核准  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① 新办企业和已开业满12个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同意认定申请的,将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退回纳税人。  ② 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同意转正的,通知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的缴销。  ③ 对同意认定申请的,如不是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签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如为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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