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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都查什么,税务检查主要有哪些内容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1 09:10:32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1,税务检查主要有哪些内容

您好,为您讲解一下税务检查的几项基本内容:(一)税务检查的基来本内容1.税务检查的一般内容自(1)检查纳税人税收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2)检查纳税人会计2113法及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3)检查纳税人的财务资料和与纳税有关的财产实物。2.税务检查的具体内容税务检查具体内容是指税务检查部门对各税种的具体检查。我5261国目前开征的税种较多,但无论税收使用权和管理权如何划分,纳税人都必须接受不同税4102务机关对其不同税种的缴纳行为的详细税务检查。不同的税种,其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会有所不同。1653希望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赞关注我们。

税务检查主要有哪些内容

2,税务稽查要查些什么

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怎么样?对你有帮助吗?

税务稽查要查些什么

3,税务稽查一般都从哪些方面入手财务人员平时工作应注意什么 搜

稽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稽查时,着重会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一、核对销售日记账和银行往来账,检查有无未开票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作销售的情况。二、核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检查有无已开票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不作销售处理的情况。三、核对收据存根联,检查有无价外费用未列销售的情况。四、核对“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检查有无应视同销售的货物而未记入销售额的情况。五、核对抵扣联,检查有无将不合规票据计入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六、核对付款凭证或入库单,检查有无未付款或货物未入库而已经列入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可参考博文《为什么我们的企业总会被税务稽查?》
搜一下:税务稽查一般都从哪些方面入手,财务人员平时工作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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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手请问税务稽查一般查点什么

我公司刚被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检查过,主要内容有:1、增值税:销项税提取情况,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行为是否正确纳税,进项税抵扣是否规范正确,特别是构成固定资产的、为职工购买的东西、赠送给客户的实物等不应抵扣进项税。2、企业所得税:主要查看支付的跨年度费用,工资、招待费等是否超出国家限定的标准,折旧方法是否正确,有无应进固定资产而计入成本费用等。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诸人核对代扣代交是否正确。4、印花税:是否全额提取印花税。5、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税务稽查首查发票,二查帐面所有渉税项目收入成本存货预收帐款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个人所得税,三查所得税各种费用是否超税务标准。
1、发票2、帐面3、费用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那看税务通知是专查你们,还是由于别的公司有问题反查你们。没有那么想象的可怕啊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或不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伪造编造隐匿甚至销毁帐簿,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总之你的问题太笼统了,其实成本、费用都是检查范围

5,我们公司有会计公司帮我们做帐那税务稽查的时候是不是所有的帐都

主要是企业的某些财务指标、企业数据存在问题或是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由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组织的查账工作,主要是因企业的财务指标和行业数据严重偏离警戒值,或是有人举报的情况下,由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分局的工作人员组织的查账工作,一般不会查得过细,且补缴税款也只加收滞纳金、银行现金账簿、总账明细账以及会计凭证,如非必要。主要查看的是,财务报表。 税务稽查相对要严重一些、现金银行账簿等基本账务凭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可以加罚款。主要查看上述会计凭证以外,可能还要涉及库存进出明细。 因此,无论是哪种查账行为,企业至少要准备好总账明细账、各月会计凭证、材料耗用明细以及各类内部台账。而且税务上,涉及查账的,按程度不同,主要有两种,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评估相对比较轻一些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做原始凭证,与当月所有凭证一起装订成册,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与当月所有认证的专用发票装订成册;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6,税务稽查审理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38条规定,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理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即指《税务稽查报告》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真实、具体。如果认定的事实不清,就不能定案处理,如果勉强定案,就有可能导致整个案件性质判断错误或处理上的失误。因此,案件审理最主要的是把住事实关。 认定案件事实,一定要有证据,并且要有确凿的证据。所谓证据确凿,就是说证据是准确无误,并足以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只有找到这样的证据,才能定案。审理证据是否确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各项证据是否真实;(2)各项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认真鉴别证据和综合运用有效证据是审理证据是否确凿的重要手段和方法,鉴别证据,主要是对证据中的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进行严格审查,做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对证据的真实性给予确定,使之成为有效证据。综合运用有效证据,主要是对证明某一具体事实的各有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审理,确认违法事实符合实际,不牵强附会,不夸大也不缩小,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数据是从量的方面来认识客观事物的。审理中,对于资料中获取的数据,必须正确判断,慎重采纳。这是因为,案件有关当事人提供的数据,甚至稽查人员调查收集的数据都可能不准确、不真实或缺少证明力。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一是某些当事人出于不良动机,故意歪曲,伪造事实,使数据失真;二是由于收集程序不合法或不得当,影响数据的真实性;三是稽查人员计算错误。因此,审理时要根据有关数据之间的相互控制、相互制约的原理,对各项数据逐项加以验算核实,做到准确无误。 在进入审理程序后,首先要确认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稽查审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工作报告、稽查文书、有关证据三类资料。在提交审理的资料中,税务稽查报告和证据资料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证据资料,既包括对所查处违法事实认定的证据,也包括否定的证据,既有实物证据,也有言词证据,比较繁多复杂,是提交资料中整理的重点。提交审理的其他资料如来往文书多是侧重于程序的要求。总之,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都要做到不错不漏,完整齐全。

7,税务稽查权的内容

税务稽查具有如下权限:(一)检查权根据《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检查:1、查账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2、场地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查证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只能检查单据,不能检查运输商品实物。6、银行存款账户查询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查询存款账户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如我局公告栏内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公布近期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包括纳税人名称、采取的手段、造成的后果、处理处罚结果及依据。(二)税务行政强制权税务行政强制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进行分类。《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三项行政强制权,即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限制出境。1、税收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⑴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⑵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2、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⑴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⑵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限制出境。《征管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三)处罚权处罚权是指税务稽查机构对被查对象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给予追补税款和罚款等项处理的权力。处罚主要包括:1、追补应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2、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2006年检查发现纳税人2000年存在偷税行为,则只补税、不罚款。3、没收非法所得。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或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偷、骗取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4、加收滞纳金。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以滞纳税款之日起,按照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理论上通常称是执行罚,却不同于滞息或者罚息,它是迫使税务违法者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其目的不仅仅是制裁税务违法者,因而它不是一次性有确定数额的,而是持续不停的,直至相对人全面履行了纳税义务。税款滞纳金是按日计算加收,可以反复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旦履行了义务,滞纳金则应停止加收。依照《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税务稽查执法来说,加收税款滞纳金这项强制措施至关重要。5、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是: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这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法。(一)稽查选案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个环节,根据纳税人的涉税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排列和组合,从中发现异常,列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选案选出的待查对象仅仅是说明该纳税人在某些方面和某些环节可能存在问题,但并不是肯定有问题。因为分析指标中的各种标准值参数或数据,也是人工经过大量调查分析研究得出的,有一定局限性,随着时间的变化,这些参考数据也会变化。因而,选出的稽查对象,还需人工分析,并且要进一步调查予以证实,这就是稽查实施。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方法:1、计算机选案根据收集的信息,如纳税人财务报表信息、税款申报、缴税信息、发票使用信息等,设定一定的选案指标,如税负率等,由计算机自动分析,生成待查对象清册。2、随机抽查抽查是人工选择稽查对象的基本方法。随机抽查又叫做概率抽样,它是按照概率规律来抽取稽查对象的方法。3、举报、转办、情报交换举报是指人民群众或单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偷税、漏税情报的一种方式。转办是指同级政府的各个部门接到的反映偷税的人民来信、来访或其它部门发现的偷、漏税行为以信函、电话、口头等形式反映给税务机关的各种案源。交办是上级党政机关或上一级税务机关交办查处的各种偷、漏、税案件。情报交换是通过国际间的情报交换,得到的偷、漏、避税的信息。此外,对于税收专项检查,凡是属于该行业的纳税人,一律纳入检查范围,如2005年的废旧回收企业专项检查、今年的信用社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二)稽查实施稽查实施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即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的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该环节是判断选案是否准确,纳税人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违章行为,以及对税务违法行为如何定性的关键。实施稽查大多采取实地稽查的方式,就是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等进行检查。实地稽查,也可以采取通知纳税人到一定地方询问、调取账簿资料检查等方式进行。(三)稽查审理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的第三个环节,即是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应否及处以什么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通过税务稽查审理有助于使稽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客观公正。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齐等情况,审理人员应提出明确补充意见,通知稽查人员补充稽查,限期返回。不用再查的,审理人员应分两种情况处理:(1)一般性案件,由审理人员拟定审理报告,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2)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定案,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对拟做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陈述或听证材料无异议的,或者陈述或听证材料有异议、进行二次审理后,由审理人员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行人员执行。(四)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执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送达纳税人并监督其执行的活动。这是税务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完成税务稽查任务,使税法得以真正实施的重要环节。如果受送达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不愿签收税务文书,这些文书的法律效力不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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