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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行政处罚包括什么,什么叫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1 04:03:17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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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

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指税务行政处罚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多当事人。

什么叫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

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3,税务违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哪些

税务违法行政处罚的办法,包括《税收征管法》的罚则部分,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等涉税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税收征管法,广义上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狭义的税收征管法则是指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部法律。发票管理办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的。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罚则、附则共7章45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大致与其它类别的行政处罚办法相同,详情可查阅税务征管相关的法律、法规(登录国家税务局网页)。

税务违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哪些

4,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1、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体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设定权、实施权。  ②依据法定。  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不得处罚。  ③形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实施。  ④程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出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要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4、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原则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6、监督、制约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是指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如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报送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的,包括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具体体现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7、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有

这个问题是要根据行政处罚法来判定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三)的规定,可以没收财产,而这个财产指的是非法财物。
一、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1、罚款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1)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2)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3、停止出口退税权停止出口退税权是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机关对有骗税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停止其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权利的处罚形式。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A.责令限期改正B.罚款C.没收财产D.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6,税收处罚包括哪些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部门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对税收违法行为三种行政处罚:申诫罚、财产罚和能力罚。现分述如下:   一、申诫罚   申诫罚是指影响违法者声誉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运用于法人和组织。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使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   二、财产罚   财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财产法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   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   财产法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三、能力罚   能力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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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有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
一、概念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处罚轻微的处罚案件,听证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处罚可能较重的案件,一般程序则适用于介乎两者之间的案件。 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关键的不是案件是否重大、复杂,而在于当事人或行政机关认为是否有必要适用听证程序,而必要的标准是当事人和处罚机关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分歧。如果当事人并不要求听证,则无论如何重大的案件行政机关原则上都可以适用一般程序。  二、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内容 (一) 立案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或本机关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情况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决定进行查处的活动。行政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材料或来访的接受还不是立案活动,只有在对这些材料审查以后作出的进行调查的决定才是立案。 《行政处罚法》对立案程序未作统一的明确规定,但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执法实践中大多案件需要经过立案程序。  (二) 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要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必须要有证据。证据就是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客观事实。 1、证据的特点。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重要特点。所谓客观性就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想像或者臆造的东西。所谓关联性就是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所谓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来的事实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者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2、证据的种类。《行政处罚法》对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没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负有举证责任。因此,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要求,否则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书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3、证据的收集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证据的收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 访问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相关证据。  第二, 对涉嫌违法的场所、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第三, 抽样取证。抽样取证是在证据较多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按照科学的抽样方法,抽取一部分物品作为证据。 第四, 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所采取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不能擅自采取。对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后,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 查封、冻结、扣押。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查封、冻结、扣押,但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某些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因此,它们也是收集证据的三种重要形式。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做到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调查权和检查权,保证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客观性,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被调查的人员出示证件。同时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三) 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调查结果,作出决定 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违法事实确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确凿,但比较轻微,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作出不构成违法的决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2、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关规定的事实和证据,以证明处罚的依据和便于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违法所在。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六)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向当事人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和第二十六章关于送达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和第二十六关于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文书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即被处罚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涉外送达几种。需要说明的是,适用一般程序时仍然应当适当共同程序,特别是告知程序、陈述和申辩程序。为此《行政处罚法》在一般程序的最后一条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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