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理财披露信息
财产品是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这类理财产品是没有预期收益和投资期限的,收益只通过净值来显示。净值可以实时反映出该产品的盈亏情况,这让投资人可以更准确的了解本次投资的盈利情况。
2. 理财业务信息披露
在这里我给大家说一下企业年报和季报同时间出的原因:
1、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他们在做年度工作,做总结的时候。需要的材料和内容很多,包含了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在发布这些资料的时候,首先也是需要保证披露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其次,也是需要检查是否有遗漏或者错误的信息。在认为没有出现差错的情况下,才发布年报消息。
2、协会也是考虑这些方面的影响,也是为了给上市公司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整理,更为投资者能得到一份安全、真实,可靠的资料做参考。选择业绩优质的公司投资。
3、上市公司年报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也是一月到4月份),因此发布的时间刚好也季报时间重合。
4、在这里不乏有些上市公司由于经营和管理不善,或者业绩不及预期。这类上市公司会有故意申请拖延年报公布的时间和情况。
在这里建议投资者在投资理财中,需要密切关注公司年报发布的时间和预告。一般超过四月底,就要当心公司年报是否有财务风险,或者经营问题。防止公司出现业绩暴雷或者黑天鹅事件。也可以避免自己造成没必要的损失。
3. 理财披露信息违法吗
利用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的行为,得到严厉禁止。9日,中国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银监会表示,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而,该《办法》着重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评估,并对理财产品销售、宣传销售文本及销售人员进行明确规范。
银监会表示,“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因此,《办法》提出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
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此外,《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