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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什么样错误不能增资,一个人犯了什么错不能弥补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7 18:56:50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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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人犯了什么错不能弥补

亲人的错可以原谅,把自己人害死的不能弥补。

一个人犯了什么错不能弥补

2,约定增资期限已到股东资金有问题无法增资怎么办

1、如果是分期出资:先由其他股东代缴,然后由代缴股东与未缴股东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进行追偿,否则工商罚款处理。2、如果是股东之间约定的增资,原先注册资金是到位的,股东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到按出资合同解决。
建议用知识产权增资,同样可以达到增资的效果。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追究未能按约履行增资协议的股东的违约责任。或者变更增资协议,减少增资额,从新分配股权。

约定增资期限已到股东资金有问题无法增资怎么办

3,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增资会怎么样

如果在2年内未能按约定增资,只能向工商部门申请减低注册资本金,将营业执照变更注册资金10万元。具体建议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说明情况,也可以办理减资或延期 参考资料:p_email3_username
从投资并购的角度,新股东对企业增资,增加的资金或者作为新增加的注册资金,或者作为企业资本公积金,或者作为股东借款,具体性质需要由各方在增资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如有进一步问题可以追问,望采纳。

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增资会怎么样

4,关于增资的问题

增资时的账务处理是正确的,你老板提走款的处理也对。但是还款时不能直接记入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应收款 建议:你老板每还一笔款时都要要回手续,你再开收据给你老板,一方面冲回借款做账,一方面还原应付款做账
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1) 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 注册资本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实收资本变更: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住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6)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7)公司类型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8)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9)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0)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 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文章来源: http://www.sh575.com/Item/Show.asp?m=1&d=165
增资: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xxx股东 实收资本-xxx股东 支付应付账款: 借: 应付账款 -- XXXX客户 应付账款 -- XXXX客户 贷:银行存款

5,办理企业增资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公司增资风险的来源主要在税务和程序方面。税务方面的风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以未分配利润或者是公积金进行转增股本的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形成的转增股本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但各地有不同执行方式,倾向性的观点是认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从程序上来说,风险主要是公司股东必须要召开股东会,研究增资控股,如果召集程序上有一定瑕疵的话,可能会提起股东会撤销的决议的诉讼,有关程序的细节要注意;二是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果在没有告诉老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告诉与第三人签订的入股协议可能会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程序方面需要创始人和公司管理层注意,我国法制观念不够深入,因此更要注意这些方面面临的问题,公司股东必须要召开股东会,研究增资控股,如果在召集程序上有一定瑕疵的话,可能会提起股东会撤销的决议的诉讼,西方有一句话叫程序由于权利。二、增资扩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出资方面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实物出资注意事项: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增资扩股过程中的募股不足:依照《公司法》第86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制作招股说明书;而《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投资人认购股份是要约,承诺权操之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公司法》第87条进一步规定,招股说明书上应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预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销所认股份的说明”。以此而论,如果股份有限公司预期未募足股份,将失去承诺的权利,投资人有权撤销所认股份。所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必须考虑募股不足问题。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如果出现募股不足,将由现有股东兜底,以增加投资人认购股份的信心,确保增资扩股成功。(二)转增比例方面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不可过高。要留有余地,否则转增后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会受到影响,这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不仅如此,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需要在会计上进行相应的计提和账务调整。如果转增比例过高,一旦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验资时有可能通不过;这样就需要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不仅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而且有可能对公司信誉产生不良影响。(三)公司上市方面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9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12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依照上述规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以免影响公司上市进程。(四)公积金方面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公积金种类不同,转增比例也不同:1、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依照《公司法》第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换言之,法定公积金最高转增比例为75%。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略显复杂,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现行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在此不作讨论。那么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拟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仍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得转增注册资本;换言之,公司在将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时,需要扣除不能转增的准备项目。另一种情况是拟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已经改为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在新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其项下仅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从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核算内容中可以看出,“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项下的资金属于准资本性质,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但从新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看不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哪些项目可以直接转增资本,哪些项目不能直接转增资本。虽然财政部明确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公司,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为稳妥起见,在制定增资扩股方案时,仍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立法精神,剔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来源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得直接转增注册资本的项目(具体项目详见上文);或者事先咨询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工商部门,以免给验资或工商变更登记带来麻烦。3、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规定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积金可以全额转增注册资本。(五)税收方面增资扩股过程中还有可能涉及到缴税问题。一是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应纳未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税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二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同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多个人股东未必了解上述规定,所以最好在增资扩股方案中予以说明。相关阅读:公司增资的方式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1、增加票面价值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譬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2、增加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配股利留存转换为出资。3、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通常情况下,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preemptive right)。4、债转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成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一、公司增资风险的来源主要在税务和程序方面。税务方面的风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以未分配利润或者是公积金进行转增股本的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形成的转增股本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但各地有不同执行方式,倾向性的观点是认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从程序上来说,风险主要是公司股东必须要召开股东会,研究增资控股,如果召集程序上有一定瑕疵的话,可能会提起股东会撤销的决议的诉讼,有关程序的细节要注意;二是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果在没有告诉老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告诉与第三人签订的入股协议可能会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程序方面需要创始人和公司管理层注意,我国法制观念不够深入,因此更要注意这些方面面临的问题,公司股东必须要召开股东会,研究增资控股,如果在召集程序上有一定瑕疵的话,可能会提起股东会撤销的决议的诉讼,西方有一句话叫程序由于权利。二、增资扩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出资方面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实物出资注意事项: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增资扩股过程中的募股不足:依照《公司法》第86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制作招股说明书;而《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投资人认购股份是要约,承诺权操之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公司法》第87条进一步规定,招股说明书上应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预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销所认股份的说明”。以此而论,如果股份有限公司预期未募足股份,将失去承诺的权利,投资人有权撤销所认股份。所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必须考虑募股不足问题。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如果出现募股不足,将由现有股东兜底,以增加投资人认购股份的信心,确保增资扩股成功。(二)转增比例方面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不可过高。要留有余地,否则转增后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会受到影响,这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不仅如此,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需要在会计上进行相应的计提和账务调整。如果转增比例过高,一旦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验资时有可能通不过;这样就需要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不仅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而且有可能对公司信誉产生不良影响。(三)公司上市方面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9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12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依照上述规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以免影响公司上市进程。(四)公积金方面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公积金种类不同,转增比例也不同:1、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依照《公司法》第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换言之,法定公积金最高转增比例为75%。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略显复杂,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现行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在此不作讨论。那么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拟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仍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得转增注册资本;换言之,公司在将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时,需要扣除不能转增的准备项目。另一种情况是拟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已经改为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在新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其项下仅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从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核算内容中可以看出,“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项下的资金属于准资本性质,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但从新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看不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哪些项目可以直接转增资本,哪些项目不能直接转增资本。虽然财政部明确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公司,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为稳妥起见,在制定增资扩股方案时,仍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立法精神,剔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来源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得直接转增注册资本的项目(具体项目详见上文);或者事先咨询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工商部门,以免给验资或工商变更登记带来麻烦。3、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规定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积金可以全额转增注册资本。(五)税收方面增资扩股过程中还有可能涉及到缴税问题。一是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应纳未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税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二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同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多个人股东未必了解上述规定,所以最好在增资扩股方案中予以说明。
1.增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2. 注意事项:(1)自然人股东之一亲自持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现金来办理;(2)单位股东增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支票,由委托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来办理财务章、法人代表名章和公章来办理。二、增资后办理验资。三、增后您的营业执照需要到工商进行变更。需提交: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4.有限公司应提交:(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补充: 现在,许多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理论是,在企业注册资本与负债之间,存在着使该国有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好结构.从中国现在的情况看,多数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呆账坏账不断增加,导致人们往往以企业增资方式或减债方式,来作为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重要措施。在国有企业增资前,需要明确的是,原来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入足,而且在办理企业增资手续时,已将本次企业增资的金额入足。国有企业办理增资手续,需要提交材料如下:1、企业增资变更申请书(在工商局领取)2、符合形式的决议书,原注册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需要提交股东会增资决议(全体股东签字和盖章)。原注册股份公司的国有企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增资决议(全体董事签字和盖章)。原注册个体工商户或非公司的国有企业,需要提交企业增资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3、其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增资的决议(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5、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章,股份公司全体董事签字盖章)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追问: 哪我现在时先去银行还是去工商局 回答: 先去银行,在去工商局, 追问: 哪我去银行该怎么办理?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谢谢 回答: 要先去工商拿企业增资变更申请书。然后去银行拿增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1)自然人股东之一亲自持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现金来办理;(2)单位股东增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支票,由委托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来办理财务章、法人代表名章和和公章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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