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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有些什么,或有负债包括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6 17:44:12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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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或有负债包括哪些

或有负债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2、或有负债包括:(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或有负债包括哪些

2,资产有些什么负债又有些什么

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坏帐准备,预付帐款,其它应收款,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原处理财产损益 负债类: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它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它应交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 所有者权益类: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 损益类: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所得税,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 成本类: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一、资产类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同业 其他货币资金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应收代位追偿款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 贴现资产 拆出资金 贷款 贷款损失准备 代理兑付证券 代理业务资产 材料采购 在途物资 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库存商品 发出商品 商品进销差价 委托加工物资 周转材料 消耗性生物资产 贵金属 抵债资产 损余物资 融资租赁资产 存货跌价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 长期应收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 存出资本保证金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未担保余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公益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累计折耗 无形资产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独立账户资产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短期借款 存入保证金 拆入资金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吸收存款 同业存放 贴现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应付保单红利 应付分保账款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代理兑付证券款 代理业务负债 递延收益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户储金 独立账户负债 长期应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资产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按耗用期限的长短,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根据具体形态,长期资产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分类;按是否有实体形态,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目前,我国会计实务中,综合盯这几种分类标准,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类别。 负债:负债一般按其偿还速度或偿还时间的长短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   (1)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资产有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存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资产有些什么负债又有些什么

3,债权包括什么

1、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2、根据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债权包括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3、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4、根据各方各自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5、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6、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分为主债与从债。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7、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在贷款、加工款、租金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六种债权标的形式中,对于贷款、加工款、租金,归之为金钱债权,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称之为非金钱债权,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8、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债权包括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扩展资料:债权的法律特征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债权
债并不只是对金钱的一种权利,之所以有这种观点是中国人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的。其实债包括很多种类。如侵权之债、违约之债等。通说好象是认为债的标的是债务人。但也有学者认为是一种给付行为。简单的说,债并不只是金钱的关系,是债权人享有的对债务人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你所说的如果当事人没特别约定的话,是可以转让的。不解释也明白的啦。
债权可因发生根据不同分为因合同发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以及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等;因债权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权和多数债权;因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因债履行选择性可分简单债权和选择债权。
债在法律上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生,法律上债的产生有四种原因: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平常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产生于契约之中。你所说的委托事项未办成依据合同索赔的权利,也是债权,该债权是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所以是契约(合同)之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客体很广,既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没有特定人身属性的债权,依法可以转让。但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债务则不能转让。比如,技术开发合同、定作合同等,债务人往往是具有特定技术的人。再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此债权是基于权利人精神遭受损失而产生,也具有特定人身属性。此类债权债务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委托人对受托人享有的索要赔偿的权利,是债权,可以转让与继承。
债在法律上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生,法律上债的产生有四种原因: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平常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产生于契约之中。你所说的委托事项未办成依据合同索赔的权利,也是债权,该债权是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所以是契约(合同)之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分类如下: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债权包括什么

4,会计里的负债包括什么

会计里的负债包括: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润、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等应付未付性质的款项。
[编辑本段]什么是负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有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是企业承担的,以货币计量的在将来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它代表着企业偿债责任和债权人对资产的求索权。   负债按流动性分类,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通俗地讲,资产就是能把钱放进你口袋里的东西;负债是把钱从你口袋里取走的东西。 [编辑本段]负债的主要特征    (1)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负债必须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它是负债的一个基本特征。其中,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这里所指的义务可以是法定义务,也可以是推定义务。其中法定义务是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通常在法律意义上需要强制执行。例如,企业购买原材料形成应付账款,企业向银行贷入款项形成借款,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税款等,均属于企业承担的法定义务,需要依法予以偿还。推定义务是指根据企业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公开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导致企业将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也使有关各方形成了企业将履行义务解脱责任的合理预期。例如,某企业多年来制定有一项销售政策,对于售出商品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售后保修服务,预期将为售出商品提供的保修服务就属于推定义务,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    (2)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也是负债的一个本质特征只有企业在履行义务时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才符合负债的定义,如果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就不符合负债的定义0在履行现时义务清偿负债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用现金偿还或以实物资产形式偿还;以提供劳务形式偿还;部分转移资产、部分提供劳务形式偿还;将负债转为资本等。   (3)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负债应当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所形成。换句话说。只有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才形成负债。企业将在未来发生的承诺、签订的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负债。   【例】某企业向银行借款l 500万元。即属于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所形成的负债。企业同时还与银行达成了2个月后借入2 000万元的借款意向书,该交易就不属于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应形成企业的负债。 [编辑本段]《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条款对负债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相关解释:从负债的定义可以看到,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负债的一个本质特征。在实务中,履行义务所需流出的经济利益带有不确定性,尤其是与推定义务相关的经济利益通常需要依赖于大量的估计。因此,负债的确认应当与经济利益流出的不确定性程度的判断结合起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与现时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就应当将其作为负债予以确认;反之,如果企业承担了现时义务,但是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很小。就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不应将其作为负债予以确认。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解释:负债的确认在考虑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同时,对于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对于与法定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通常可以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金额予以确定,考虑到经济利益流出的金额通常在未来期间,有时未来期间较长,有关金额的计量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的影响。对于与推定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企业应当根据履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估计。并综合考虑有关货币时间价值、风险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编辑本段]负债的列示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编辑本段]负债的分类   负债一般按其偿还速度或偿还时间的长短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   (1)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需要企业把钱付出去的,除了一些期间损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会计里有个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来计量收支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收入、债权和其他。 负债是企业承担的,以货币计量的在将来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

5,会计债务包含内容

资产负债表右边,实收资本以上的部分.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下,企业有时会受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资金周转不灵,难以偿还到期债务,此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互相协商或经法院裁决修改债务偿还条件,即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会计就是对债务重组事项予以核算和监督,并对相关会计信息予以披露。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旧的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范围界定 、方式、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系列修改;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2001年修改的基础上对债务重组的定义、范围界定 、方式、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新的系列修改,本文将通过对修改前后的准则的比较研究,阐明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并对准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设性建议。 一、关于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研究 (一)关于债务重组定义的比较研究   我国旧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即只要修改了债务偿还条件,都应视为债务重组。由此可见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存在以下明显的差异:   (1)是否发生财务困难。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只有在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债务重组,而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这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2)是否做出让步。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必须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而旧准则规定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即可。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3)旧准则中提到"法院的裁决",新准则将其改为了"法院的裁定",这是因为旧准则中错用了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做出裁决。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做出的判定;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很显然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不应使用"裁决"。 (二)关于债务重组的基本准则的比较研究 1、基本会计准则方面的比较   首先对适用范围做了修改。原基本准则的适用范围包含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而新准则调整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次,对于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原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新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2、在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计量方面的比较   新会计准则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个亮点。考虑到我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新准则规定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前提,也就是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 (三)关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的比较研究 1、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的变化   旧债务重组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但在第10条提出"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在第13条也提到了"公允价值"。可见,旧准则难以回避"公允价值"。而新准则弥补了这一点,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如仅仅因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而放弃采用这一重要计量属性,将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2、债务重组中损益处理方法的变化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对债权人而言,应先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后是非常损失,因为坏账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个风险因素。虽然说法有变化,但在实际账务处理中无较大差异。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应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减少会计寻租行为的决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公平规则,少数企业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这样,对一些本来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损益处理的变化反映了国家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视,虽然某些企业可以利用准则确认利得提高利润,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一股独大"不会继续维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也逐步健全,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将不能长久。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 或有事项》 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附或有支出条件的情况下,即在债务重组日,债务人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在旧准则中据此计算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而新准则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会计处理。(举例略) 二、建设性建议 (一)重视货币的时间价值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对债务重组引入了现值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了让步。本文认为,新准则中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时,可以借鉴引入现值的方法。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且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企业的投资、财务管理等都有着重要作用,若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本文建议在此引入货币时间价值观念。即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若前者小于后者,则不做账务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折现率的选择十分重要,必须慎重选择折现率。   (二)准则中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的损失列为"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不妥,应增加"营业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明细科目   债权人实际上发生的是"债权重组损失",将其列为"债务重组损失",混淆了债权、债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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