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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判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该境外公司可享受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31 02:44:15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1,该境外公司可享受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

自2015年11月1日起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具体操作流程和资料报送要求详见文件第二章<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相关规定。同时须注意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施行之日前,非居民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准予享受协定待遇的,继续执行到有效期期满为止。本办法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执行。

该境外公司可享受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

2,非居民享受哪些条款规定税收协定待遇应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四)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率是与各国协商而定,有5%、8%、10%、15%、20%等不等。享受协定待遇,都有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是缔约方的居民纳税人,必须是股息、利 息等的受益所有人。为了既方便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又防止出现滥用税收协定的漏洞,国 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布了《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非居民享受哪些条款规定税收协定待遇应

3,2016年税法二变动地方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金”中,删除“营业税”;工资薪金中,新增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所实际发生费用的扣除规定;删除汶川、玉树、舟曲灾区捐赠的规定;新增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20—30万,也减按50%征税的规定;删除苏州工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新增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重点领域行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其他行业优惠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部分内容按照政策重写;删除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政策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第2点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重写。删除大部分申报表和填表说明。第二章,新增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第三章,无变化第四章,新增饮水工程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其他无变化。第五章,新增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自用和生产办公房产,免房产税。其他无变化。第六章,新增税源管理和风险管理两部分内容第七章,新增饮水工程承受徒弟使用权,免征契税优惠政策;新增个人购买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相关契税政策和优惠政策,其他无变化。第八章,新增对饮水管理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的免税规定。其他为变化。第九章,新增农田水利等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其他无变化。(题名网 kaoshib.com)

2016年税法二变动地方

4,非居民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第五条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第六条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在扣缴申报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同时全文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非居民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准予享受协定待遇的,继续执行到有效期期满为止。本办法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执行。”

5,如何加强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具体来说,1.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向主管税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2.源泉扣缴或指定扣缴的,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将资料和报表转交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虽提出但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税务机关将加强后续管理,具体措施有:1、如果报告表和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其他补充资料并配合调查;2、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提供相关核实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3、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可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第五条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第六条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在扣缴申报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同时全文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非居民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准予享受协定待遇的,继续执行到有效期期满为止。本办法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执行。”

6,税收协定中申请人被同样为缔约国的居民公司100拥有但不是上市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现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公告如下:  一、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不应仅因某项不利因素的存在,或者第一条所述“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目的”的不存在,而做出否定或肯定的认定。  二、对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的理解和判断,可根据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以及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和认定。  三、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的,如果其为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或者其被同样为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100%直接或间接拥有(不含通过不属于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的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企业间接持有股份的情形),且该股息是来自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所得,可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四、申请人通过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以下统称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但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代理人的声明样式见附件。  五、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并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如果代理人所属居民国或地区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或信息交换协议,可视需要通过信息交换了解代理人的有关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处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因受益所有人身份难以认定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做出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经过审批后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应将相应税款退还申请人。  七、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的规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处理相关审批事项时,涉及到否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案件,应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省级税务机关应将相关案件处理结果同时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八、同一纳税人就类似情形需要向不同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向相关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相关税务机关应在相互协商一致后做出处理决定;相关税务机关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层报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处理,并说明协商情况。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Declaration by an Agent and the like Confirming Itself Not Being Beneficial Owner)  我谨声明,(个人姓名或公司名称)不是 (受益所有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从中国取得的(所得类型)的受益所有人。  (I hereby declare that (name of individual or company) is not the beneficial owner of the (type of income)derived by (name of the beneficial owner)on (year/month/date)from China.)  签字(signature):  公司印章(seal of company):  公司名称和签字人职务(name of company and title of signatory):  年月日(year/month/date):

7,境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适用和所得核算(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税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2、所得核算这种情形下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这部分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又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这种情形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醒】所得税按所得计算,不是以收入计算。在收入中对于合理的、可以提供合法凭证的应该进行合理扣除。根据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此情形下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三)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以进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通俗地讲,就是国与国(地区)之间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等问题,给予各自的非居民纳税人协定享受对等较低的税收待遇。但从与各国的协定来看,也有少数国家的协定税率高于我国国内税率的,则根据自行选择原则,可以非居民纳税人不选择税收协定政策。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并且需要享受的,则分自行申报和扣缴申报分别处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向主管税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源泉扣缴或指定扣缴的,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将资料和报表转交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虽提出但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对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申报操作,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详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税总发〔2015〕128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适用分析结论】1、非居民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对照税收协定,有优惠待遇的,可以选择按照税收协定享受待遇。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按照25%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务核算状况,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对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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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TAG:如何准确判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何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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