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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有什么限制,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哪些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3 15:02:24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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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哪些规定

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第一项第二条规定,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3)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扩展资料:棚户区改造分为:1、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但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3、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对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哪些规定

2,棚户区改造拆迁户有哪些权利

知情权,诉权。
依次回答如下: 1.棚户区改造其住户授予什么性质的拆迁户? 答: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内的拆迁居民(或其他经批准的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住户)——可以查阅市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汇总表 2、拆迁户有什么待遇?3.拆迁赔偿是单位?政府?国家?比例是多少? 答:这个只能举我们当地的例子说明了(每个地域的实施细则不一些样) (1)根据《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徐政发[2009]20号)拆迁安置政策打款中“按照不超过原拆迁面积拆迁评估款的10%给予补贴”的规定。 (2)“在限定的时间段内”具体指从发布拆迁许可公告后7日起,计1年有时间段内。 (3)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时领取购房优惠卡。购房优惠卡上登记有被拆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拆迁房屋地址、房屋拆迁评估价等信息并加盖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和拆迁人的有效印鉴。 (4)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优惠卡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到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领取购房补贴。按规定给予补贴的已购房屋,不得退房,但可以交易。 (5)补贴发放标准为:当购买的商品房价款高于拆迁房屋评估价款时,按拆迁房屋估价款的10%给予补贴,当购买的商品房价款低于拆迁房屋价款时,按购买商品房价款的10%给予补贴。最低的购房款补贴款不低于6000元。 (6)被拆迁人购买的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也可以是连家店的住宅部分,但不包括商业用房。房屋拆迁评估价款仅指房屋价款,不包括装潢等附着物补偿费及搬迁过渡等有关费用。 4.棚户区改造政府是否出资或单位出资? (房为公用租赁房) 答:这种应该是单位先出资,政府进行补贴。 以上仅供参考。

棚户区改造拆迁户有哪些权利

3,有何政策限制棚户区改造房交易

1、契税 普通住宅二次交易总房款的1.5%;公寓3%;2、过户费 二次交易总房款高于50万,交纳总房款的1%;二次交易总房款低于50万的,交纳5000元;3、印花税 二次交易总房款的1‰;4、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城建税 二次交易总房款的5.5%;5、个人所得税 增值差价的20%特别备注:1、个人购房不满五年就上市交易的,全额交纳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城建税;个人购房满五年以后上市交易的,全免以上三税;2、两年界定的起始点有两个,二者可取其中最早的来界定:1、取得产权证的时间;2、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3、二手房交易按政府指导价计税,税务机关将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对于成交价格低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指导价”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指导价”作为核定的基数征收税款。另外,采用指导价格计税的,将根据二手房的建成年代不同,乘以相应的百分比,确定计税价格。
国家有关部委在2008年曾发出一个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突出重点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要首先解决林场(所)中的住房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因伤因病因灾致贫家庭的居住困难。各试点单位要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透明度,对棚户区改造建设方案和新建住宅分配方案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确保最困难、最急需的职工率先享受到棚户区改造的成果。如发现利用棚户区改造工作之际搞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坚决停止该单位的试点资格,收回国家投资,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二、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搞好试点工作的要求和措施,强化部门间通力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是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对棚户区改造试点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建设进度、实施效果负总责。要会同本省区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报国家审批的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棚户区入户调查、拆迁、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等相关实施管理工作等。

有何政策限制棚户区改造房交易

4,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5,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林计发〔2008〕251号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林业厅、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2008年四季度,国家安排专项投资,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启动棚户区改造试点。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是当前国家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项重要建设任务,试点工作的成效如何,不仅关乎试点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更是事关为全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探索经验、搞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大局。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和试点单位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林区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确保按国家相关要求按期完成试点任务,为在全国各重点国有林区全面铺开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条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突出重点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要首先解决林场(所)中的住房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因伤因病因灾致贫家庭的居住困难。各试点单位要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透明度,对棚户区改造建设方案和新建住宅分配方案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确保最困难、最急需的职工率先享受到棚户区改造的成果。如发现利用棚户区改造工作之际搞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坚决停止该单位的试点资格,收回国家投资,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二、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搞好试点工作的要求和措施,强化部门间通力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是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对棚户区改造试点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建设进度、实施效果负总责。要会同本省区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报国家审批的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棚户区入户调查、拆迁、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等相关实施管理工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森工)、发展改革部门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全省区住房保障规划,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试点的项目,要优先予以受理,加快审批进度,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分解下达明细计划,监督工程实施进展。   三、抓紧前期工作,加快实施进度   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完成规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和用地计划、建设许可等审批手续。要充分尊重民意,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做好拟改造棚户区的拆迁、安置等各项准备工作。各试点单位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后,要抓紧开展钢材、水泥、木材、玻璃等建筑材料以及相关设备采购,确保在2009年3月份前将新增中央专项资金全部形成实物工程量。   四、严格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批复的《2008年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和各省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2008年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变更或调整建设内容。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制等项制度。要严格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重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广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省地型住宅设计,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质量,满足居民入住使用基本功能要求,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经得起历史考验、让党和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的精品工程。   五、积极开展工作,落实配套政策   各试点省区要积极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国家将把省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安排今后年度棚户区改造投资的重要依据。要积极争取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政策性贷款,多渠道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土地、拆迁、税费、产权等方面参照当地城市、煤矿棚户区改造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相关政策执行。   六、强化检查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以及试点单位,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特别是严禁将棚户区改造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停拨资金、停止审批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国家林业局各驻在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住宅分配方案等情况的监督监管。各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按要求提供投资计划、资金使用会计凭证、工程建设方案、住宅分配方案等棚户区改造基本信息,接受国家林业局各驻在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七、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总结反馈   搞好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非常重要,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立即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名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各单位要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示范,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铺开、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试点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各地要于12月30日前,将2008年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的监控管理,建立信息反馈月报制度,各试点单位要于每月30日前将工程进度以及相关信息上报国家林业局,直至试点工作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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