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其实恶意透支,最主要的关键点在于“恶意”,如何评价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才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标准。信用卡纠纷一般都属于民事纠纷,当然也有属于刑事案件的,这种一般都在少数,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进行套现。
1、什么算恶意透支?
看了一下其他的回答内容,没几个说到点子上的。从这个问题来看,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要看具体行为,下面先说法律,再说问题本身。首先,看什么是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但其实恶意透支,最主要的关键点在于“恶意”,如何评价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才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标准,那么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前提是要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因犯罪嫌疑人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并且有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的行为,就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也就是说,就算是信用卡被大量透支消费,而且被催收也不还款,都不能直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原因就是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没有主观层面上的认定,不能客观归罪,其次,看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是否使用欺骗手段,是否有还款意愿,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关于司法解释认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这里就不一一列出了,回答中已经有很多人列出,这里主要说一下“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和“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一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其中的“明知”。如,行为人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时经济状况并不稳定,透支的钱款用于存在一定风险的投资经营,即使其事后投资失败,无法归还钱款,也不能因此认定其对于没有还款能力属于主观明知,因此,对行为人是否明知的认定,除了要看“事后”的结果外,还应该结合其他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申领信用卡时是否有伪造手段、投资经营项目是否正当等,
二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不能说行为人有多笔大额消费,就直接认定“肆意挥霍透支”,不同的行为主体,经济状况必然不同,对于在申领、使用信用卡时经济状况良好的行为人,如果因意外情况(如投资失败、企业破产)而无法还款的,即使其此前有过大额消费行为,也不能据此在事后评价其属于“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还款”,进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反之,如果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经济状况极差,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但仍大额透支信用卡消费且与投资经营无关,后期无法归还,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说了这么多法律上的东西,最后我们来看问题。8家银行欠款140万,如果每个月每家还个300-500会被诈骗起诉吗?实在没能力还,和银行协调,最多可以协调多少年限?10年、20年可以吗?单纯看这里的表述,至少可以看出行为人是想要还钱的,但这并不代表行为人就一定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为什么现在很少判恶意透支?
简单来说就是逾期的人太多了。上次看了某篇新闻,中国信用卡的逾期债务有8000亿,人均卡的额度两三万,换算到人身上,得有多少人逾期的?前端时间平安银行也法拍了一批债务,2折出售的,试想一下,银行宁愿两折出售自己的应收款项,却不愿两折让欠款人去还款,又是为什么呢?每个人在最初办信用卡的时候,大多数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各种优惠各种便利手段去让人办卡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银行的市场占有率以及营收,至于持卡人还不起,这其中是有一个比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