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利润分配方式所谓团队计酬,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例一种多层次的计酬,即销售人员可以从其下线销售员的业绩中获得分成,导致上线销售员愿意花更多的时间拓展、培养其下线销售员,也就是团队计酬是一种薪酬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在直销、保险等行业比较常见,团队计酬并不代表团队计酬式传销,因为传销活动必须谋取的是非法利益,此种非法利益一般是指利润来源的非法性,而非利润分配方式的非法性。
1、什么是团队计酬?所有的团队计酬都是传销吗?
何谓团队计酬:一种利润分配方式所谓团队计酬,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例一种多层次的计酬,即销售人员可以从其下线销售员的业绩中获得分成,导致上线销售员愿意花更多的时间拓展、培养其下线销售员,也就是说,团队计酬是一种薪酬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在直销、保险等行业比较常见,团队计酬并不代表团队计酬式传销,因为传销活动必须谋取的是非法利益,此种非法利益一般是指利润来源的非法性,而非利润分配方式的非法性。
团队计酬不必然代表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完整定义,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拉人),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结构特点),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虽然《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活动分为三种,拉人头,交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式,但这仅仅是约定俗成的简称,不能涵盖三种模式的全部定义,也不能完全显示三者的区别,因为三者本质的区别在于计酬的依据,而非计酬的方式。
团队计酬式传销不是犯罪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前,当时并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个罪名,所有的传销活动,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都可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包括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也会被当做犯罪处理,而《刑法修正案(七)》并没有将以商品销售为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纳入刑事打击范畴,让此行为的定性成为了问题。
而根据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以下主要特征:①传销组织通常“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此为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用的方式和程序,②“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是传销组织的主要结构特点。③“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特点,
本罪的本质特征是骗取财物,具有多重社会危害,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团队计酬式传销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有观点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既然《刑法修正案(七)》没有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那就应该非罪化处理,而另一种观点则针锋相对的提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只包含拉人头、入门费式传销,这些都是诈骗型传销,而团队计酬这种经营性传销活动,应该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传销活动的打击,应该坚持刑事处罚全面覆盖的双轨制原则,此种争议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后消除,该意见明确提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