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要求-2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报表。-2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所称-2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公司车辆年检需要带什么材料?(一)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1,填写机动车检验记录表,私家车除车主签字外,还须附有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公车须附有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填写委托书并加盖公章;2.机动车识别代码(车架号)拓印纸粘贴在机动车检验记录表的相应位置;3.行驶证(正反面);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5.自修车辆或修理厂维修的车辆需要在检验单上盖章(新车第一次和第二次参加年检可以免检)。
1、...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关心问题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银监局〔2016〕25号、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按序 增强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 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控制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以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银行业全包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报表、报告等文件和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2。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察机关负责全国-2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本法关于监督管理的规定银行业 金融机构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的监督管理。
3、 银行业 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第四章终止审计委托Article 13-2金融机构发现外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以终止委托审计: (一)未履行诚信、勤勉、保密义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二)将承担的审计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机构的;(3)审计师和时间表难以保证-2金融机构披露时间表年度-4/;(4)审核报告被确认有严重质量问题。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发现外部审计机构存在下列问题时,可以要求-2金融机构立即对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的适当性进行评估: (一)审计结果严重失实;
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况,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5、 银行业 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 银行业 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加强-2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法》银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合法成立的吸收公众存款-2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因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变化和事件而导致的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2金融机构债务或-2金融机构债务。
6、 银行业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 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经中国批准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可参照执行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2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2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进行审查、评估和改进,促进-2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五条内部审计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客观公正。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指引-2金融机构对内部审计进行检查和评价,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7条-2金融机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保持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不设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履行相关职责,董事会应设立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