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被开除视同缴费年限可要求原单位补吗。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开除的人肯定无权要求原单位补什么视同缴费年限,本人与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被彻底解除,视同缴费年限被依法清零,以后也无权报考体制内工作岗位,96年被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辞退之前的工龄,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待遇。
1、事业单位工作21年,因旷工被开除,想办退休,算视同缴费年限吗?
这个问题要弄清楚是除名还是开除?开除和除名都是单位对员工的最高处罚。除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从员工花名册中除去你的名字,是单位內部对员工的处罚,开除,是由于员工严重违反单位纪律屡教不改的,或因触犯刑律被判刑,单位都会给予这种最严厉的处罚。开除和除名对以前的工龄的影响区别是很大的,受开除处分的在重新就业的,开除前视为缴费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受除名处分的,重新就业除名前工龄连续计算,你在事业单位工作21年,也是老员工了,属实是因为旷工被开除,实在太可惜了。根据国家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有关规定,被开除和判刑的人员,其工龄只能从再参加工作时重新计算,以前的工龄军龄一律取消。看来你原来的视为缴费年限不会连续计算了,想办退休就要看缴费年限是否满十五年,如果不满十五年,只能继续缴费到满十五年,再办理退休手续了。
2、事业单位被开除视同缴费年限可要求原单位补吗?
因本人曾经从事过多年的人员惩戒工作,我来简单地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先说结论:在体制内单位工作的任何人,一旦被开除,肯定会丧失几乎所有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还要求原单位补视同缴费年限,当然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为什么这么说呢?第一、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是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专门聘用的,都实行严格的事业编制管理,绝大多数由政府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既是财政供养人员,当然又是体制内的专职工作人员,其法定职责是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因此,国家早就制定了专门的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教育、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目前,事业单位的综合管理法规是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对于违法违纪的事业人员的处分,政策依据是人社部、原监察部联合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这是部门规章;还有去年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法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同样要遵守这部法律。
第二、看一下法律法规对开除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必须给予处分;给予的处分,要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也就是说:被开除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彻底地丧失了被重新录用为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的法律资格,从此永远与体制内的公职人员无缘,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之后,就必须解除本人与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终止执行,完全丧失了公职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一切的工资福利待遇彻底停止发放,第三、正确地认识开除处分。
开除是最为严厉的惩处措施,是对工作人员最彻底的否定性评价,其最直接的后果是:本人立即丧失了公职人员身份,并从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停发工资,从此成为了失业人员,导致多年奋斗积累起来的资历、资格、工资福利待遇等等,都被彻底地予以剥夺,成了一无所有的失业人员。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工作人员被开除,肯定是以本人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为最基本的前提,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经过管理机关调查属实之后,才可以做出开除决定。